中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组织学习实施《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发布者:信息工程系发布时间:2023-03-01浏览次数:14











榕职院党〔20234



中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组织学习实施《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各系(部、院)、处室、中心、馆: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闽教审〔20233号),于2023116日生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推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3214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20024月在合并福州业余大学(创办于1958年)、福州工人业余大学(创办于1959年),整合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州分校(创办于1979年,以下简称“福州电大”)的基础上建立;20041月福州商业学校(创办于1979年)并入。

学校为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福建省示范性现代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优化类型定位,践行“明德、利器、厚实、笃行”的校训,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进区域技术创新、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社会、传承文化为己任,致力于建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举办者、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福职院”,英文译名为“Fuzhou Polytechnic”

第四条学校办学地点是福建省福州市,学校法定住所地为福州市大学城联榕路8号。学校本部设有大学城校区、广达路校区,主校区位于福州市大学城联榕路8号,广达路校区位于福州市广达路55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变更校址。

学校网址是http://www.fvti.cn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必要的专项建设经费,帮助学校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1. 学校遵循职业教育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专业设置,致力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学校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创新求发展”的办学思想和理念,坚持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协同育人的办学模式。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系(部、院)两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重视加强学校法治工作,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做好退休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文明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围绕学校立德树人中心工作,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安全稳定、后勤保障、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决策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政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是在福州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进学校与相关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机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企业以及学校代表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聘请有关领导和有名望的专家学者担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问。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下设若干行业、园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的政校企合作工作。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政府、行业、企业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促进学校专业设置以及专业和专业群建设与福州市相关行业、企业的发展需要紧密对接;通过充分发挥政府和行业的作用,制定鼓励性、扶持性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通过充分发挥学校人力和技术资源的优势,为政府、行业、企业的决策、项目研究、员工培训等提供咨询和支持。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目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校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教学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遴选产生,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校学术机构设置的建设方案;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议专业设置及新专业申报、专业评估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制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六)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评定由学校自主设立的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八)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九)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对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工作委员会、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属于科研方面的事项可授权科研工作委员会,属于专业建设与教学方面的事项可授权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

科研工作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学单位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担任专门委员会特邀委员。

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专门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其人选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学校监察审计机构,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学校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设立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如有必要,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具体任期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信息公开,形成党委领导、行政实施、工会参与、纪委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发布学校必须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章   系(部、院)

第二十五条  系(部、院)是本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学校实行校、系(部、院)两级管理体制,各系(部、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学校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系(部、院)党组织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与就业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维护本单位的安全稳定;

(八)履行学校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系(部、院)行政班子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专业(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

(三)负责开展精准化调研,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办学情况,动态调整专业设置;负责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深化“三全育人”,建立课程思政研究中心,发挥“课程思政”育人作用;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及招生、就业工作;

(七)做好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统筹管理本单位办学经费和固定资产;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参加人员包括系(部、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系(部、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系(部、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在系(部、院)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讨论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二次分配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参与系(部、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系(部、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基层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部分行业企业特邀专家组成,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行使学术权力,审议专业建设、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相关事项,参与教学督导与评估,保障学术自由。

第三十一条  系(部、院)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专业领域的行业企业专家与专任教师代表组成,参与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改革以及学生实习实训。

  1.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任编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教学和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三)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职务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德、能、勤、绩、廉的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和爱护教师,执行严格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聘用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引导教师争做“四有”好老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落实教职员工学习进修培训、专业教师下企业制度,强化教师、教学团队“双师”和教学、实践、社会服务“三能”素质提升,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平台,提升教职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引导教师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组建协同育人与创新发展服务中心,搭建科研创新平台,成立专家(大师)工作室,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员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1. 学 生

四十六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十八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3. 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咨询、就业和创新创业创造指导服务;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资助及各类校内资助项目;

  6.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7.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8.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形成提案;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一条  校学生会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教学质量监督与服务委员会”“学生提案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委员会”“学生读者委员会”“学生食堂监督与服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行使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学年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设立奖学金对学生予以奖励;学校注重引导学生提高综合职业能力,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学生可通过申请获得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或缓交、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项目完成学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企业文化融合,深化励园文化建设,努力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第五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组建学生科技创新团队,设立学生创新创业创造与实践工作室;鼓励学生参与科研项目、技术服务、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创造竞赛等活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创造精神,提高学生技术技能与实践动手能力。

第五十八条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接的“双证书”制度。

第五十九条由学校举办的,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非学历教育学员,其权利义务由学员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财务与保障

第六十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争取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多渠道增加办学经费投入。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收支预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按规定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以及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接受捐赠的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受赠资产的管理。

六十四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机构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六十五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实行后勤服务管理社会化,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资源,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校友联系。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各院系设立校友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校友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七条继续教育是高校服务社会基本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设立继续教育机构,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校非学历教育和技能鉴定的组织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学校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工作,相关部门及系部应充分发挥学校品牌、专业特色、师资力量、实训条件等资源优势,组织开展社会培训服务工作。

第六十八条  福州开放大学是国家开放大学体系中地市级办学机构,与学校实施“一个学校、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体制,实行独立核算,学校设立电大(开大)工作部,依照系统办学原则,在实施国家开放大学和福建开放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同时,服务区域全民终身学习,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开展社区教育、社会培训、老年教育等。

第六十九条福州市社区大学是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的社区教育机构,实行校务委员会管理模式,校务委员会设办公室。福州市社区大学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组织协调作用,整合社区各类教育资源,形成以社区大学为核心、社区学院(社区教育中心)为龙头,街道乡镇社区学校为骨干,乡村社区学习点为基础的社区教育“四级”网络,积极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教育活动,为提高福州市民文化素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作贡献。福州市社区大学挂靠福州开放大学,学校是其校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办公室设置在福州开放大学,纳入福州开放大学核算。

第七十条学校设立的全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为区域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七十一条学校以国际教育中心为平台,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院校开展师资交流、学生学习交流、学分互认、课程互通、项目培训等形式的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接受举办者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

学校的徽标是  







学校的徽章是









校徽图案释义:本标志以学校的标志性建筑综合楼为设计元素,体现校园人文建筑的视觉识别功能。标志抽象勾勒综合楼圆形楼顶和方形地基的天圆地方造型,融合现代大学校标设计风格,寓意汲取天地精华,继往开来、兼容并蓄的办学格局。标志采用励园红和创新蓝为标准色,色彩参数分别为:励园红,C30M100Y100K0;创新蓝,C100M90Y0K0。两种标准色具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红色代表激情和胜利,蓝色代表创新和睿智,体现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意志。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是每年的99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报请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生效。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由中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实施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20232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