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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6-12-02    浏览次数:247

 

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教育局,各省属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现将《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645

 

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福建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职成〔20154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57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专项资金”),包括用于项目建设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市、县(区)和行业企业资金、院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步安排到位,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培育项目院校,终止立项和经费支持。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统筹管理项目专项资金。

省教育厅负责提出项目院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方案,并指导培育项目院校制定项目专项资金总预算安排方案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院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年度项目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市县项目补助,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于每年10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

第五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办学理念项目,主要用于专题调研、培训研讨、专家论证、资料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学校治理项目,主要用于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制度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以及第三方评价等有关方面的支出。

(三)办学机制项目,主要用于开展校企联合办学、职教集团建设、开放办学以及聘请行业企业专家等方面的支出。

(四)专业建设项目,主要用于专业建设规划调研、专业资源整合、人才培养方案论证以及参与国内、国外(境外)专业认证等方面的支出。

(五)教学改革项目,主要用于课程建设(制定课程标准、开发教材及其它课程教学资源等)、教学模式改革以及实践教学、教学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六)师资队伍项目,主要用于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研修、优秀教学团队培养、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教师到企业实践考察调研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出。

(七)实训条件项目,主要用于实训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维护,校外实践教学场所租赁以及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数字校园建设(含校园网、管理平台建设等)、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以及数字化技能教室、远程协作教室、虚拟仿真实训室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九)服务能力项目,主要用于毕业生跟踪调查、毕业生就业评价;面向社会的培训资源建设;开展新产品、新工艺开发等技术服务,与行业企业共建“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文化传承与创新能力建设;承办技能大赛以及对口帮扶等方面的支出。

(十)特色与创新项目,主要用于办学特色与创新的实证研究、专家咨询、案例设计、成果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培育项目院校基本建设、服务外包、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支出。

第七条 培育项目院校应根据“福建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规划(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规划》)和《“福建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合理安排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总预算安排方案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后执行。

第八条 鼓励有关市、县(区)政府部门和院校举办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培育项目院校建设,培育项目院校应积极争取行业企业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项目专项资金。

  第九条 培育项目院校是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划》和《任务书》安排项目专项资金,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项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

第十条 项目专项资金全额纳入培育项目院校预(决)算管理,培育项目院校财务部门应设置项目账或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备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培育项目院校所属市、县(区)政府财政、教育部门或院校举办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培育项目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项目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培育项目院校的院(校)长对项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以及资金安全负总责。培育项目院校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接受项目终期评估验收之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专项资金审计,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应当做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托“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平台,公开各培育项目院校项目专项资金总预算安排方案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项目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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