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郑林发布时间:2017-01-03浏览次数:793






AutoShape 1


榕职院综201654


Line 15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中心、馆: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学院对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榕职院综〔201550号)废止。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671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71日印发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学院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资源,重点设立与发展一批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是学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校企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资源共享,促进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研与技术服务水平,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学院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市(厅)级及以上机构、院级机构和与院外单位共建的机构等。

1.市(厅)级及以上机构是指国家、省、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用文科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

2.院级机构是指学院批准设立的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实践与创新中心等。

3与院外单位共建的机构是指学院与行业、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等联合成立的实验室、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研究院所等。


  1.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设立的条件

1.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及技术服务方向、目标和任务,能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明显特色以及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学术交流及技术服务渠道和相关条件,能与专业建设、科研团队建设、政校企合作等紧密结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机构负责人应为本院在岗在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技术服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近三年主持过市厅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年龄不超过55岁。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再成为其它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成员。

3机构成员应根据研究及技术服务工作需要由机构负责人确定,成员一般为3-5人,有合理的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一定的研究与技术服务能力,并邀请2-3名合作企业或科研院所专家参与,每个成员一般不得参与2个以上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正高职称的教职工只能作为机构负责人或机构顾问,不能作为机构成员。

4.原则上不重复设置相同或相近研究及技术服务方向的机构。

第五条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设立的程序

1.申请建立市(厅)级及以上机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申报审批。

2.申请建立院级机构,由拟设立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福州职业学院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申报书》及相关论证材料,经所在系(院、部)以及相关合作单位签署意见、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定,提出具体评定意见。评定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在规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公布。

3.申请与院外单位共建的机构除按上述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外,还应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共建合同,并向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提交“共建方案”(含共建目的、研究或技术服务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人员组成、条件保障、运行方式、共建期限、纠纷仲裁等)


  1.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任务

承揽应用性科研项目,产出有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及为社会提供各种技术服务。积极争取并承担各级各类纵向与横向课题研究任务及技术服务工作,多出优秀成果;吸纳在校大学生作为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参加科研及技术服务实践,提升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科学素养和综合素质;将科研及技术服务项目适时转化成项目课程,不断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七条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机构的科研及技术服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规章制度,协调机构内外各种关系,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2.负责组织机构成员积极开展科研及技术服务活动,开拓课题来源及业务范围,争取科研及技术服务经费,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负责对本机构科研及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加强机构成员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和组织本机构的各项学术活动。

4.负责统筹安排机构经费的使用,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做好人员、经费、财产等管理工作。

5.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科研及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八条学院对各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市(厅)级及以上机构,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和系(部、院)共同负责管理。

2.经学院批准设立的院级机构,其日常工作与业务由系(部、院)负责管理。

3与院外单位共建的机构按双方签署的有关合同规定共同负责管理。

4.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各类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的申报、审核、评审、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院级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应结合专业、研究方向或服务领域确定,并以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统一冠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名称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后,办公场所由负责人所属的(部、院)会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学院提供基本办公设备和网络环境,并按不同级别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办公资助经费。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如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学院有配套经费的,不再拨付办公经费。具体资助标准见下表:

各级机构办公经费表

科研机构级别

院级

市(厅)级

省级

办公资助经费(万元/年)

1

2

3

1.办公费(复印、打印费、资料费、办公用品消耗费用以及办公场所固定电话费等),此项不超过总金额的20%

2.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3.参加学术会议产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办公经费实行经费预算制,由机构负责人编制办公经费预算(含具体开支项目及金额),经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办公经费开支实行机构负责人制,相关票据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学院财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机构负责人本人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学院财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办公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结余不留用。

第十二条与院外单位共建的机构,须按双方签署的合同规定共同负责管理与运作。如需租用学院场地,学院将按有关规定收取场地费、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由学院发文聘任,院级机构负责人享受院内正科级政治待遇;市(厅)级及以上机构负责人享受院内副处级政治待遇(注:政治待遇主要指参加院内相应级别的中层干部会议等)。

第十四条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自机构成立后下一学期开始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减免50%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经所在系(部、院)领导审批后可按满工作量标准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可认定为完成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成立后,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机构负责人,机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交申请报告,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各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中长期科研或技术服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组织,所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及对外申报材料都必须按学院有关合同、印章管理规定报批,加盖学院公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后果自负并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学院定期对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其中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3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九条机构负责人每年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1.年终须向机构所在系(部、院)和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提交科研及技术服务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主要报告年度科研及技术服务项目、经费、成果、活动等情况,并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考核表》。

2.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本机构人员参加的主题学术交流会(有方案、会议记录)。

3.院级机构负责人完成科研及技术服务到款额(含纵、横项项目到款额,下同):理工类10万元,文经类5万元;市(厅)级机构负责人完成科研及技术服务到款额:理工类15万元,文经类7万元;省级机构负责人完成科研及技术服务到款额:理工类20万元,文经类10万元。

4.各级机构负责人每年必须吸收并指导10名以上学生参与机构的科研及技术服务工作,培养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

5.完成工作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机构每3年至少还应完成以下任务中的2项:

项目

院级

市(厅)级

省级

1.学术论文

D类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C类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C1篇、D2

C类刊物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C2篇、D2

2.科研项目

主持有经费资助的市(厅)级科研项目2

主持有经费资助的市(厅)级科研项目3 项或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

主持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有经费资助的市(厅)级科研项目2 项、省部级1

3.咨询研究报告

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采纳的咨询研究报告1

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采纳的咨询研究报告2

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采纳的咨询研究报告3

4.科研及技术服务到款额

理工类30万元,文经类15万元

理工类45万元,文经类22万元

理工类60万元,文经类30万元

5.知识产权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或作品著作权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或作品著作权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或作品著作权5

6.获奖科研成果

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2项或省级科研成果奖1

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3项或省级科研成果奖1

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4项或省级科研成果奖2

备注:①被政府采纳的咨询研究报告需提供咨询研究报告文本、相应政府部门的采纳材料及证明原件。

 ②机构完成科研及技术服务到款额包括机构负责人每年完成科研及技术服务到款额的超额部分和机构其他成员完成的到款额。

第二十一条学院教师如既是学院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成员,又是科研创新团队成员,或同时参加2个不同的机构,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只能在其中一个机构或团队中使用一次,不可重复使用。

第二十二条机构在年度考核及3年全面考核中均完成规定任务,被确定为合格等级的,学院将给予相应级别的奖励,由机构负责人根据机构各成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奖励标准见下表:

各级机构奖励标准表

科研机构级别

院级

市(厅)级

省级

奖励金额(万元)

3

4.5

6

第二十三条机构在年度考核中没有完成规定任务,将不予核拨下一年度的办公资助经费,并限期整改。机构3年全面考核中没有完成规定任务,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奖励,并不再拨付下一年度办公资助经费。机构负责人应认真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年后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合格的,可按相应级别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仍不合格的将撤销该机构。

第二十四条市(厅)级及以上机构不仅要完成上述规定的任务,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和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榕职院综201550 号)自本办法发布起停止执行。本管理办法由产学研与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将另作补充规定。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