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征求《福建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者:郑林发布时间:2018-02-07浏览次数:3125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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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征求《福建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请各地、各校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14日前以公函形式正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倪维庆,电话:0591-87091307,电子邮箱:fjzcc@163.com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27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深化产教融合,全面提升人力资源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综合改革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和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深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改革,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培养大批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为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加强科学规划引领,将产教融合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社会协同推进产教融合的新机制

坚持服务需求、优化结构。围绕建设创新性省份、先进制造业大省、质量强省以及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优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布局,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搭建适应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新体系

坚持校企协同、合作育人。完善政策保障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学校等各方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形成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双主体育人的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

2020年,统筹推进产教融合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行业企业深度参与办学的局面初步形成,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学科专业设置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需求紧密对接。打造一批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建成一批密切对接产业的产业学院、专业群和产教融合示范专业点。

2028年,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形成教育和产业融合发展的格局,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性矛盾基本解决,人才培养的结构、质量、水平满足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对福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四)推进教育和产业融合发展

1.同步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产教融合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职业教育与福建主导产业、传统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的发展需要同步规划,与产业建设同步实施,与技术进步同步升级,将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促进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互动,与产业转型升级紧密对接。把发展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的重要抓手,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人社厅,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统筹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对接我省总体发展战略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建设需要,优化职业教育布局,与产业园区同步建设,引导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逐步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发挥我省对台优势,构建闽台职业教育交流合作试验区。指导推动各设区市在工业园区建设职业教育园区,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区域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鼓励高等学校、设区市政府共建产教融合园区。各设区市要结合区域功能、产业特点调整职业院校布局结构,走差别化、特色化发展道路。组织优质职业院校“一对一”对口帮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大学对口帮扶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建设。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 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创新型省份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机制,省级统筹福厦泉三市建立一流大学协调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机制,聚焦创新驱动和核心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各级政府、高等学校、龙头企业联合组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实施一批科技重大工程和重大专项,建设一批产业技术重大研发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进步贡献率、技术市场交易总额全省占比逐年提升。各设区市政府进一步整合当地创新要素,推动优质资源输入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组建高等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商会、投资机构为主体的区域创新联盟,加快构建一批当地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究机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工程化平台,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构建行业骨干企业、应用型本科高校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层级创新联动系统,构建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服务。适应福州、厦漳泉两大都市区和福莆宁、平潭一体化以及南三龙、武夷新区建设需要,围绕产城融合、提升产业承载和创新能力,合理布局高等教育资源。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 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科学布局,分类指导,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具有福建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围绕做强做大主导产业需要,重点建设新型显示、集成电路、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海工装备、精细化工等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石油化工领域学科专业。适应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需要,打造纺织、鞋服、食品、冶金、建材等行业“数字化+”“标准化+”相关学科专业。对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高新等产业紧缺急需学科专业。满足提升现代服务业需要,做优做强现代物流、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支持家政、健康、养老、文化等社会领域职业教育专业发展。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农业品精加工、农产品流通等相关学科专业。支撑“数字福建”建设,积极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学科专业。适应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发展学科专业交叉融合的新增长点,组建新工科联盟,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厅,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结合教育“放管服”改革,建立省级统筹、高等学校自律、社会评价相结合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健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正负面清单”制度,综合运用招生计划安排、专业拨款系数、学费收费调整、绩效奖励等手段,引导高等学校增设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专业,减少或取消人才饱和、就业率低的专业。高等学校要制定专业建设与调整规划,建立盘活专业存量、有进有出的专业增减机制,构建与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专业体系。加大对办学条件的公开力度,委托第三方对高等学校专业办学情况进行监测评价。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与发布制度,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机制,把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作为院校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积极支持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任务,建设校企协同育人特色鲜明的产业学院,在新增研究生招生计划方面予以倾斜。积极支持高等学校与企业共建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鼓励提高在站博士后待遇。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1.拓宽企业参与途径。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综合运用投资、财税、用地、金融和试点,形成企业办学差异化成本补偿与激励机制。研究制定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指导意见,遴选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和公办职业院校可共同举办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办学机构,允许企业以资本、土地、房舍、设备、技术、管理等要素,通过参股、入股等形式与职业院校联合组建办学实体并享有相应权利。允许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强化企业办学主体意识。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国土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深化“引企入教”改革。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行业企业参与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材开发、实习实训、考核评价等人才培养各环节,在人才培养、就业创业、队伍建设、职业培训、技术创新、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职业院校新设专业需组织相关行业企业专家进行论证。深化行业企业和高等学校联合开展产业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设一批省级示范性产业学院。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完善运行机制,拓展建设内涵,开展技艺传承创新等活动。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建设一批校外实训基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经信委、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企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企业依法应当接收院校学生实习,设立一定比例的实习岗位并根据实习需要提供实训场地、设施设备,安排技术和管理人员,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对顶岗实习的学生,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实习报酬,原则上应不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的统筹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国有监管企业、中小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协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支持行业内企业承担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任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经信委、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4.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打造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为主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深化协同创新,进一步推动企业、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共建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和高等学校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积极支持高等学校参与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储备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工程研究中心。完善高等学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加强以“用”为导向的产学研结合,支持企业为主承担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技术转移项目等省级科研项目,引导高等学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定期组织产业技术需求与项目成果对接活动。推动高等学校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

5.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督促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创新教育培训方式,鼓励行业企业将职工培训机构设在院校,购买培训服务。支持行业企业和院校联合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行业技术比武、创新成果评选等活动。对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等级的职工予以奖励或补贴,支持企业一线骨干技术人员技能提升,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转岗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未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不得享受政府推进企业职工培训的各项政策资金补助,并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省总工会、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支持骨干企业、行业组织、院校等共同组建多元投资主体职业教育集团,带动中小企业参与,以资本为纽带,登记企业法人,促进集团成员的深度合作和协同发展。推动省、市属国有和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教集团,建设一批示范性职教集团。发挥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举办与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的职业院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国资委、工商联、财政厅、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构建产教融合育人模式

1.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素质教育。发展素质教育,加强实践育人,践行知行合一,提升学生动手实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小学要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充分利用企业、职业院校实训资源,开展劳动教育和生产实践体验。普通中学要开设职业类选修课程。职业院校、高等学校要将培育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技工院校要将工匠精神教育课纳入德育课必修课程。广泛开展“大国工匠”论坛、劳模大讲坛、劳模进校园、劳模八闽行等活动,在各级各类学校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总工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推进产教协同育人。大力推动职业院校和有条件的企业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明确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标准,确保企业在师傅专业水平、实训设施设备等方面具备相应条件,院校、企业、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学徒的学生和职工双重身份,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在企业和重点技工院校推行“招生即招工、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高等职业教育“二元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通过引企入校,校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校企双方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构建高等教育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双线并行的培养体系,出台两类人才培养指导性意见,推动高等学校围绕社会面向、功能特色、教学组织进行培养模式差异化改革。实行应用型人才培养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应用型人才的规模比重和培养质量。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出台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建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新机制。组建创新创业教育联盟,设立“青年红色追梦之旅·助力脱贫攻坚”福建公益基金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优秀项目扶持奖补资金。联合行业企业共建一批高水平的大学生创业园、“双创”示范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推进高等学校建立健全产学结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与行业企业建设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鼓励龙头企业、大型企业设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对口合作培养机制,增强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构建高等学校主体、行业企业参与、政府推动的实践教学体系和实习实训平台。各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支持高等学校“送教入园”“送教入企”,推动校企联办一批产业班、订单班。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改革招聘办法,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鼓励职业院校、高等学校从行业企业招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有条件的地区,可试点企业和院校以“双聘”方式联合引进高层次人才。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骨干教师与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员相互交流、互派互聘。鼓励并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院校兼职任教,加强企业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方法培训。经所在单位同意,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分别到专业对口企业、职业院校兼职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协议取得合理薪酬。建立健全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接纳教师实践,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在接收教师企业实践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建立在职教师实践假期制度推动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经信委、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完善考试招生配套改革。加快高等职业院校分类招考,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适度提高高等学校招收职业教育毕业生比例,建立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制度。逐步提高高等学校招收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5.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建立院校、行业企业、地方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院校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在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教学保障、资源共享、管理运行等方面构建协同机制,实现校企协同培养人才。全面实行高等学校“一校一策”目标管理,健全体现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特点的内部管理制度、标准和运行机制,优化院校内部治理结构。支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推动院校联合行业企业共建共享优质公共教育资源。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要建立健全开放共享机制,面向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提供学生实训、师资培训、技能竞赛、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产品生产、技术研发等多种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智能制造、电子信息、集成电路、旅游服务、国际贸易等领域,校企共建一批“互联网+”培训平台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包,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省级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拓展提升“福课联盟”的功能,将建课方延伸至行业企业,健全课程互选、学分转化互认制度,面向高等学校、社会提供大批上线选课课程,扩大优质在线开放课程的覆盖面和共享面。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1.强化行业协调指导。建立省、设区市教育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产教融合工作协调对接制度。省民政、林业、文化、体育、粮食、供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职业院校产教融合的统筹管理与监督。省卫计、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共建行业性职业院校,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办学、开展校企合作。人社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建立健全年度分行业、分岗位的就业状况和人才需求发布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深化产教融合工作计划,搭建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合作的桥梁,参与组建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提供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各级政府要将产教融合具体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企业、院校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积极培育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服务、规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对其在登记、注册与备案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支持利用市场合作和产业分工,提供专业化服务,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形成稳定互惠的合作机制,促进校企紧密联结。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打造信息服务平台。省发改委牵头建设省级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鼓励行业企业建设相关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开展产教融合信息共享服务。依托平台汇聚本区域和行业人才供需、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毕业生状况、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向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和行业企业等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人社厅,各行业主管部门

4.加强社会第三方监测评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制定产教融合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包括产教融合专业评估在内的各项产教融合效能监测评估,每年发布评价报告。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将产教融合情况作为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评估、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等部门将产教融合情况作为行业企业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开展、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扩大对外交流合作

1.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优质资源“请进来”,鼓励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围绕构建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和协同创新模式,引进国际先进职业教育资源并深度整合,开展共建专业、共建基地、教师交流、学生交换、科学研究等多种形式合作。服务优质产能“走出去”,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教育交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高等学校与积极拓展国际业务的大型企业合作培养人才;鼓励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在境外设立培训基地,面向当地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职业教育。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外办、经信委、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深化闽台教育交流合作。支持有鲜明行业特征的台湾高等学校与我省高等学校联办产业特征鲜明、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继续实施“闽台高等学校师资引进计划”“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加快引进和培养我省产业发展急需学科专业领域的教师。持续推进闽台高校本科层次实行“31”“40”人才培养模式,专科层次实行“校校企”培养模式,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健康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保障机制

(九)强化项目示范带动

1.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遴选建设一批省级产教融合发展项目。围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主线,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以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设施为重点,支持职业院校改善基本办学和实习实训条件,强化相关专业建设;支持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加强实习实训环境、平台和基地设施建设,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2.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支持有条件地区、行业和企业先行先试,试点建设产教融合城市、行业和企业,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构建产教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争取若干项目进入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行列。遴选一批有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市、县(区)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对于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绩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可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经信委、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1.完善拨款机制。建立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各级财政要根据事业发展、财力情况及物价水平等,稳步提高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2018年,各市、县(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2020年,高职院校经费投入达到本科院校生均拨款平均水平。新增财政教育投入重点投向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改善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等。强化专项资金检查,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

2.拓宽经费来源。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产教融合专项资金,通过专项拨款、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和保障校企双方开展深度合作。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产教融合发展,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设冠名班、订单班以及员工在合作职业院校培训所支出的费用,可从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落实优惠政策

1.税收政策。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加强税收宣传辅导。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及时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2%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用地政策。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金融支持。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辟产教融合信贷业务,对产教融合的项目提供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上市、挂牌、发债等形式,筹集发展资金。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十二)建立激励机制

1.调动企业积极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产教融合型企业,通过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经费奖补等方式予以倾斜支持。各级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部门应当对产教融合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升级、产品研发、平台建设、科学研究等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调动学校积极性。公办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可利用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的收入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与企业合作建设职业教育集团、举办二级办学机构;可利用非货币资产或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合作共建兼具生产、教学和研发功能的实训基地。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或项目合作相关成本费用,根据合作协议予以列支。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或项目合作取得的收入或收益,根据合作协议进行合理分配。院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具有专利资质的产品,根据双方合作协议,按照规定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调动教师积极性。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应将参与产教融合情况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产生的收入,可部分用于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从企业直接录用的高技能人才,鼓励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组织保障

1.强化工作协调。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经信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参与的产教融合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协同联动,通过统筹规划、科学部署、服务监督和政策保障,推进产教融合各项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加强工作研究。开展产教融合理论与实证研究,丰富产教融合理论内涵,及时总结推广产教融合典型做法和有效经验,引导产教融合改革实践向纵深推进。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人社厅,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家产教融合支持政策,宣传产教融合成果和典型案例,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为各方自觉行动。利用职业教育活动周活动,表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学校。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加快收入分配、企业用人制度以及学校编制、教学科研管理等配套改革,引导形成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人社厅,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