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职蕴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独资设立福州福职蕴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福州福职蕴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福州市长乐区数字福建产业园东湖路33-1号研发楼。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教育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网络信息咨询、教育软件的研发销售维护及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名称: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福建省福州大学城联榕路8号、福州市广达路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0741652022H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100% |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 100万元 | 货币 | 2037年12月31日前 |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研究决定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须上报股东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职工代表 1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1名。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负责提名,经董事会确认后任命。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组织《会计法》及地方政府有关财务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成本核算规程、成本管理会计监督及其有关的财务专项管理制度的拟订、修改、补充和实施;
(三)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审查财务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全面平衡资金,开辟财源,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组织领导本部门按上级规定和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五)负责组织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六)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稽核、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审查公司经营计划及各项经济合同,并认真监督其执行,参与公司技术、经营以及产品开发、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项目的经济效益的审议;
(八)负责指导和监督下属公司财务工作,在下属公司财务人员未到位情况下,根据公司总经理指定,协助完成下属公司有关财务工作。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三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办理。公司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由董事会决定是否分配。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肆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