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郑林发布时间:2016-04-29浏览次数:742

索 引 号:FZ00100-1000-2016-00045

发布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榕政〔20166

发文日期:20160429

名称: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5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至2020年,建立起适应福州新区、自贸区福州片区、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四区叠加”建设需求,产教深度融合,市属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有机衔接和协调发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体现终身教育理念,榕台职业教育密切合作,具有福州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全面提升办学水平 

1. 提升职业院校整体办学水平。统筹职业教育资源,分类指导,明确办学定位,支持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高标准建设示范性现代高等职业院校,促进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尽快达到高职高专A类办学标准并创建省级示范性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建成8所省级示范性现代高职、中职院校,办好各县(市)级综合性、多功能、现代化职教中心。推进职业教育布局调整,对一些规模小、办学效益差的学校实行整合重组、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办法,做专、做特、做优职业学校,全市中职、技工院校从现有40所整合成具有一定办学规模的25所,校均在校生规模1500-2000人。2018年校园校舍和教学实训设施设备硬件建设等基本达到省定办学标准。到2020年,建立起职业教育总量规模和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相匹配、空间布局与区域产业分布形态相一致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市中职院校在校生规模保持在5万人左右,其中优质中职院校在校生占80%以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6%以上。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科学合理设置职业教育专业。进一步实行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一校一策”目标管理,对接地方和产业发展,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形成与福州新区和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自贸区建设需求的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相对接的专业体系;重点建设现代农业、海洋经济、电子信息、纺织服装、机械制造、化工食品、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现代商务、文化创意、旅游服务等一批产业急需的专业群,提高专业结构与产业需求契合度;优化三大类产业专业结构比例,力争在校生第一产业占5%、第二产业占25%、第三产业占70%,建成15个服务产业的省级中高职特色专业。支持市属职业院校开办紧缺专业,对于新开设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给予50-100万元的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3.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推动闽江学院更名为“闽江大学”,努力建设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2016-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平台、人才培养与引进、条件装备等内涵建设, 争取尽快增列为省重点建设高校,跻身全省及全国同类院校先进行列。支持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和福州理工学院推进应用型高校建设,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主动适应我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学校特色专业及重点专业群。“十三五”期间,市属高校力争建成10-15个对接产业的应用型本科专业,进一步凸显应用型本科高校特色,提升办学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属各高等院校 

  二、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4.拓宽职业教育人才成长渠道。依托市属高校及其他在榕高校,贯通中职、高职、本科教育,积极探索职业技术人才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一体化培养途径。鼓励和支持市属高校及其他在榕高校与示范性中职学校联办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逐步扩大中职与高职(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院校范围和专业覆盖面。争取政策支持,推进中高职与应用型本科高校一体化分段培养试点,提高职业技术人才培养层次,建构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衔接贯通一体化培养人才的职业教育体系。按照贯通人才培养的要求,制定转段考核测试办法和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实施办法。整合区域内职业院校办学资源,组建职业院校联盟,推进“集群发展”,力求联盟内学校在专业布局、专业建设、师资培养、课程体系开发、合作办学等方面开展全面、深入合作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鼓励以“一校两牌”的方式,推进技工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有效衔接,建立技师学院毕业文凭加高级工证书培养制度,打通技工院校学历的上升通道。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5.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通共融。统筹高中阶段招生,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调整普通高中招生最低控制线设定方式。加强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课程的衔接和融通,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根据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开展达到相应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合格后可相互转学升学、相同课程学分互认的试点工作。引导和支持中职学校课程、教师、硬件设施等资源与普通高中共享,鼓励普通高中学生在高一高二后分流到中职学校学习,拓展学生发展通道,推动高中阶段学校特色化、多样化发展。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6.建立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制度。贯彻省教育厅推动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融通”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学历证书考试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标准对接,逐步实现两考合一。建立有利于劳动者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鼓励市属职业院校面向行业企业开展以在职学习为主的多种形式学历继续教育,面向退役士兵、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失业人员等开展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加强农村职业教育,推进县级职教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加大统筹整合县(市)区域职教资源,强化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实施市、县(市)区龙头企业“一企一策”职工培训计划,鼓励企业联合或依托学校进行职工培训教育,培育一批新型产业工人和新型职业农民。对于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按照所培训对象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50元至2200元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深化政校企三方融合,推进服务产业发展 

7.推动多渠道开展政校企合作办学。加强市属高职院校发展规划与市、县(市)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鼓励地方政府与高职院校优势互补、产需对接,合作举办开设各类地方急需短缺人才专业,鼓励支持行业企业参与发展职业教育,推动建立校企共享人才、技术、信息资源,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培训、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的合作机制,围绕区域产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强化行业指导,健全完善我市现有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发挥其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指导、服务、评价的作用;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加强职业技术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研究。积极推进办学改革创新,探索职教集团化办学发展方向,鼓励开展多元投资主体共建职教集团改革试点。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参与共建职教集团。力争建设2个省级以上示范性职教集团。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

8. 建立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机制。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市属职业院校开展“引企入校、入企办学”改革试点,推行“校中厂”、“厂中校”建设。扩大联合办班培养规模,建立与用人单位对接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制度。扶持13所市属职业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改革试点,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市属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月300-600元。企业与学校合作开设冠名班、订单班所支出的费用,可从企业的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对于实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在校生由企业给予生活补助,每年补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下达为准,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补助企业,从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经费奖补学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9.重视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的重要载体,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265号)精神,市财政设立市属职业院校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市属职业院校利用现有教育教学资源设立学生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各职业院校应培育以市场为导向的创业课程体系,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制度,鼓励青年学生创业。教育主管部门应强化就业指导责任,进一步发挥职教集团和行业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集团内部校企合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密切与相关部门、行业、企业联系沟通协作,建立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给予一定创业扶助资金。人社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信息平台建设,定期发布一批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拓展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与薪酬挂钩制度,企业对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中职院校毕业生,可参照高职院校毕业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确定待遇。中职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用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享受与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学校应完善就业管理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建立职业教育质量监测评价机制,实行年度质量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制度,提高学历证书获取率,保证毕业生高质量高水平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推进职业教育内涵发展 

10.强化“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健全“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落实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和“访问工程师”进修制度。开展全市中职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制定名优骨干教师五年培养规划,充分发挥专业(学科)“名师工作室”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引领作用,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对经市教育局认定的“名师工作室”,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万元。至2020年,力争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达到专业技能课程教师总数的80%左右,市级骨干教师达到中职教师总数的10%以上,市级专业带头人达到10%以上,市级以上教学名师的比例超过2‰以上,努力打造一支专业水平高、实践技能强、适应发展要求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认真实施中职学校教师正高级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不断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评聘考核办法,强化聘期考核,实行聘后管理,建立教师职务“能上能下”聘用机制。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

11.完善职业教育教师流动机制。建立学校从行业企业招聘教师的制度,其中市属职业院校新补充专业教师(含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中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比例应逐年提高至50%。根据省里部署,试行教师五年一注册制度,建立健全教师退出机制。建立学校教师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双向聘任机制,推进校企之间互派互聘。学校聘请的企业人员工资待遇按照持有的技能等级参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应等级标准发放,由学校派往企业工作的教师,其在企业的薪酬应纳入学校绩效管理。加强兼职教师管理,允许中职(技工)院校和未实行生均定额拨款的高等职业院校在剩余的空编内,将不超过总编制的30%用于自主聘请兼职教师,由同级财政按编制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核定补助经费。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12.打造产教深度融合实训平台。支持市属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引企入校等方式,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产学研结合研发中心。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将最新技术和设备投到校企共建的实训平台,推动产教深度融合,使实训平台与产业发展基本保持同步。加大投入,重点培育福州市职业教育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建成符合我市产业需求、有特色、有规模的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扶持基础条件较好的7所院校相关专业实训基地,打造成省市级行业性或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校企共建产权明晰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其合作期限可延长至10年。对依托学校、县级职教中心、行业企业建设产业技工培养基地、县级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各县(市)区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补助。各公共实训基地均面向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社会等多方面,开展学生实训教学、技能竞赛集训、师资培训、行业技能培训、技能考评和对外生产、研发于一体等综合性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3.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水平。以“三通两平台”建设为抓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改革教学模式、创新学习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全面建成涵盖我市职业(技工)院校管理、教学教研管理、学籍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等领域的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技工)院校教师的网络远程培训,开发建设网络培训课程资源库。完善数字化校园建设,整合优化教育管理应用系统,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资源库,建成专业教学质量考核项目库与精品课程资源库、网上实训和技能仿真教室,建立网络教学平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改革民办教育管理机制,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14.推动民办职业教育形成多元办学格局。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鼓励公办院校与企业或民办学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办学机构;鼓励企业、个人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向公办学校注资入股举办职业院校,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支持公民办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学校。鼓励民办学校采取股份制方式对办学资源、举办者和董事会结构进行整合重组。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15.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和扶持力度。完善民办职业学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办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完善民办职业学校年检评估指标,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的内部审计和质量评估,对民办职业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对办学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登记为事业法人单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方面与公办学校公平对待。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土地及其他优惠政策,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评先选优、课题申请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予以一定补助。由编制管理部门核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事业编制规模,由人社部门核定其职称结构比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教职工退休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拓展榕台交流合作,推进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16.促进榕台职业教育交流合作纵深发展。支持市属职业院校与台湾高水平职业院校、职业培训相关机构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实施“榕台职业院校师资引进计划”,吸引台湾教师来榕任教,对于职业院校引进的台湾高水平教师,享受我市相应的高级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引进台湾先进职业教育管理理念,支持我市职业院校与台湾职业院校联办师资培训、开展学术交流或选派专业骨干教师和管理干部赴台研修等活动。拓展榕台职业教育合作项目,鼓励市属高校引进台湾优质资源培养福州新区及自贸区产业发展紧缺人才。推动职业院校借鉴台湾先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榕台中高职院校相衔接、开展榕台“校校企”合作项目和建立“榕台职业院校学生创新创业育成中心”,拓展榕台职业院校学生社会实践平台和空间,促进两地教育共生共长。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委台办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督导,完善职业教育保障机制 

17.加强职业教育组织管理与督导评估。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以学校章程建设为核心,加强职业院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建立职业教育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委台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中华职教社等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也应健全完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职业教育研究,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加强职业教育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县(市)区职业教育办学绩效专项督导评估,将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

18.完善职业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建立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建立完善市县(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闽财教〔201580号)文件规定的职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落实教育附加费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且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对于职业院校获得省、部级专项资金奖励或支持的教学成果、实训基地或教学团队建设等项目,当地财政应当给予经费奖补。市财政、税务部门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行业企业牵头组建地方性或行业性职教集团、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技术推广与服务中心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条件,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保证职工职业培训和教育。加大统筹中职学校与技工院校的力度,实现两类学校在招生政策、经费标准、编制标准以及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同政策、同待遇、同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委编办、各县(市)区政府

19. 营造职业教育良好舆论环境。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就业观,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举办本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为各类技术能手提供展示技艺的舞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媒体要主动宣传我市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成就和技术技能人才在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贡献,形成“崇尚一技之长,

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中华职教社

                  

                      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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