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信息管理员2发布时间:2019-10-09浏览次数:328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院)、处室、中心、馆: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2019910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本办法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9108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108日印发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具体承担专项的资金使用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资金归口部门”、“资金使用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根据“谁用款,谁评价”的原则,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财务处牵头组织,资金归口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具体落实,共同实施绩效自评。

第四条 绩效评价按财政资金支出类别分类,分为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兼顾绩效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原则。绩效评价按资金归口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

(四)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资金归口部门职能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五)教育及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计划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资金归口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覆盖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支出资金。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情况;

(五)项目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七)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按上级财政部门及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求按时开展。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也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程度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资金归口部门在申报预算时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汇总后经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内容包括:

(一)预期产出指标:包括时效、成本、数量和质量指标;

(二)预期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影响指标;

(三)预期满意度指标:主要指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十二条 资金归口部门编制的绩效目标应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及部门职能,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益和效果紧密相关,并且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确实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学校编报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上级财政部门将要求学校调整、修改绩效目标。资金归口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改后的绩效目标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给财务处,由财务处汇总后上报给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确定后,随同年度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同批复,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执行中如遇项目预算调整的,资金归口部门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等原则。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主要包括投入类指标、项目绩效管理类指标、单位内控管理类指标。个性指标由学校各专项绩效评价小组制定,个性指标是针对资金归口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产出与效益类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投入、支出情况、过程管理、项目管理等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及项目的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达标标准和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一)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四)达标标准,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办学条件达标指标数据等;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评价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地区和不同高校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开展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价过程应坚持定量优先的原则。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财政支出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和绩效评价工作组。

(一)财政支出绩效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财务分管校领导

成员: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 、产学研与实训中心、特殊教育学院等专项资金归口部门负责人

财政支出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组织制定学校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规划和制度,指导、协调、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

(二)绩效评价工作组成员

成员1:专项资金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

成员2: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成员3:项目负责人

评价工作组职责:根据各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的绩效目标,制订评价方案并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绩效评价工作在学校党政班子的领导下,由财务处组织和管理,各资金归口部门根据资金的特点分别组织资金使用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与各专项资金归口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分别落实财政绩效评价各项工作。

(一)财务处负责:

1.制定学校的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按照上级财政部门通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汇总各资金归口部门的绩效评价材料,形成学校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连同及其他绩效评价资料,一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3.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牵头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改进学校财政支出管理。

(二)资金归口部门负责:

1.成立评价工作组;

2.收集资金使用部门提供的绩效评价材料;

3.完成本部门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及评价表;

4.落实财政部门下达的绩效评价整改意见并及时反馈到财务处。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是指学校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的工作流程,分为准备、实施、完成三个阶段。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准备阶段

(一)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务处按财政部门下达的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对资金归口部门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二)确立评价工作组。按照财政资金项目归口部门分别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主要负责制订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方案,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

(三)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资金归口部门的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目标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依据评价工作规范,制订本部门评价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施阶段

(一)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全面收集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二)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评价工作组审核资金使用部门及财务处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到现场勘察、询查,核实有关资料信息。

(三)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评价工作组根据工作方案,采用恰当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初步评价结论。初步评价结论应征求资金使用部门意见,资金使用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完成阶段

(一)撰写提交评价报告。资金归口部门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定后交财务处,财务处负责汇总各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材料,撰写学校整体绩效评价报告,经财务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二)落实并反馈绩效评价整改结果。上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通知学校后,财务处负责及时将评价结果文件转发至各资金归口部门,如需整改的,相关评价工作组要落实整改意见并按时反馈。

(三)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资金归口部门及财务处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七章 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的具体格式按财政部门统一规范要求。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应当依据充分、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三十条 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等;

(二)绩效目标情况,包括绩效目标设置和调整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原因等;

(三)绩效评价实施情况,包括评价工作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

(四)绩效评价结论,包括评价得分和等级、各项评价指标具体得分情况、得分依据等;

(五)项目实施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绩效自评单位应当对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绩效评价总分值 100 分,等级四档,其中 90-100 分为优秀、75-90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60-75 分(不含 75 分)为合格、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上级财政部门和学校完善管理制度、调整支出结构、改进预算管理、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达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好的,上级财政部门将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上级财政部门将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级财政部门将依规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对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绩效评价有关资料,阻碍绩效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部门,由效能办介入督查或给予效能问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参与绩效评价人员应坚持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不尽之处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