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题讲座、专项评审(含考试)及专家咨询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信息管理员2发布时间:2019-10-12浏览次数:465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题讲座、专项

评审(含考试)及专家咨询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院)、处室、中心、馆: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责任、方便服务,新修订了《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题讲座、专项评审(含考试)及专家咨询管理办法》。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7116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题讲座、

专项评审(含考试)及专家咨询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开展专题讲座、专项评审(含考试)及专家咨询等工作,是全面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加快内涵式发展进程,实现学院现代职业教育办学综合实力质的飞跃的必需必要环节,本着强化责任、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方便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经费开支的制定以《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闽财行〔20168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56号)等省市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 内容管理

第三条专题讲座主要指围绕师生员工思想政治素养、科学决策与管理服务、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发展前沿与科研,以及创新创业等学院工作的各个方面,聘请院内外专家实施的专门讲授培训活动。

(一)组织专题讲座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专题讲座要坚持效益原则,力求做到形式简单、内容丰富、安排合理、讲求实效。

(二)专题讲座的内容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有利于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提高师生素质、有利于促进学院学术和文化活动积极健康发展的原则,并要紧密结合学院的科研方向、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某一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

(三)专题讲座的报告人应是在该专业、研究领域有较强理论基础和较高学术水平、或实践成效显著的专家。院级专题讲座的报告人一般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担任,以外聘专家教授为主;系(部、院)专题讲座的报告人一般应是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专家、具有相应职称的教学及管理人员、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在企业担任重要职务的资深能工巧匠。

主办部门须事先告知报告人,报告内容不得有下列倾向:

1.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倾向的;

2.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密国家秘密的;

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4.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的;

5.侮辱或诽谤他人的;

6.不利于稳定和发展大局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专项评审(含考试)主要指在党建思政、管理服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实训条件建设、科研、团学工作、教师职称评聘等学院工作的各个方面,组织实施的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等形式的评审论证活动,以及人事招聘、自主招生等考试活动。

(一)组织专项评审(含考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以有利于促进学院全面发展为宗旨,专项评审(含考试)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专项评审(含考试)的标准必须坚持设置的科学先进、适当超前、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以有利于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提高师生素质、有利于促进学院学术和文化活动积极健康发展的设置为准。

(三)专项评审(含考试)的专家应是在该专业、研究领域有较强理论基础和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或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在企业担任重要职务的资深能工巧匠。专项评审(或考试)专家应自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专家咨询主要指学院(或系(部、院)、专业)组织院内外的专家、或行业企业的能工巧匠,以会议咨询、通讯咨询、现场访谈等形式,对某项建设任务的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咨询的活动。

(一)实施专家咨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以先进性、科学性为出发点,坚持效益优先、厉行节约的原则,力求做到形式简单、内容详实、实效明确。

(二)专家咨询的内容必须与学院阶段建设的核心主旨相一致,咨询的目的性明确,注重咨询结果的成效性考核。

(三)咨询专家应是在该专业、研究领域有较强理论基础和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或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在企业担任重要职务的资深能工巧匠。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六条专题讲座、专项评审(含考试)及专家咨询等工作,采取主办部门负责制。院级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主办,系(部、院)级工作由系(部、院)或专业负责主办。

第七条专题讲座必须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专题讲座申请表》(附件1),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举办专题讲座之前,须按规定(一般提前3)公布。

第八条专项评审(含考试)及专家咨询等工作的主办部门应拟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地点、工作过程与内容、工作标准要求、保障措施以及经费开支预算。按照院系两级管理的审批权限及相关程序,履行会稿与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专项评审(含考试)主办部门应事前建立专项评审(含考试)专家库,提交不少于评审专家数1倍以上的专家名单,主办部门会同监审部门抽取评审专家。专家咨询主办部门在方案中应说明咨询专家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

第十条主办部门在组织实施工作过程中,应注意相关资料(文字、影像)的采集,以及事后的整理归类和保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开展专题讲座、专项评审(含考试)及专家咨询等工作的经费开支预算应主要包括专家劳务费、食宿开支、交通开支、场地租赁费等。

第十二条专题讲座、专项评审(含考试)及专家咨询等工作类型为基准,根据专家级别和实际情况,以不突破《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座费、评审费、考试费及咨询费的发放标准》(附件2)高限为原则,由主办部门确定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列入工作方案中预算项。特殊情况须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一)采用现场集中实施(含视频会议)形式的专项评审(含考试)及专家咨询,劳务开支按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座费、评审费、考试费及咨询费的发放标准》(附件2)标准执行。以网络通讯形式组织的评审和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人次(或每个参评项目)、其他专业人员60/人次(或每个参评项目)执行。

(二)专家咨询聘请省外专家的,需说明咨询专家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

(三)领款人依法纳税,并提供报税所需的信息材料。专家讲座费为税后,应纳税额由财务处按规定标准测算后确定,由主办部门分别累加入预算方案的专家个人收入中。专家报酬原则上通过银行账户发放,特殊情况,经学院领导审批授权后,方可由经办部门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院内专家、工作人员从事专题专题讲座、专项评审(含考试)与专家咨询工作,按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座费、评审费、考试费及咨询费的发放标准》(附件2)附注限定和标准执行。

(五)系(部、院)开展的各项评比,不纳入专项评审范畴,因活动评比产生的加班补贴可以从系(部、院)核编数10%对应的缺编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专家级别的认定

(一)知名专家是指院士、国内业界知名专家(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985”“211”工程的大学博导教授,国家级、部属、“985”“211”工程的大学所属的研究机构的正高职称者,国家一级学会(研究会)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者,国家一级学会(研究会)各分会副秘书长及以上职务者,国家级行业协会的副秘书长及以上职务者,国家级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具有正高职称委员,国家级高职院校领导,各级行业主管机构任副司局级以上职务者,全国500强企业或行业100强企业的正职领导)。

(二)正高级专家是指具有正高职称者,各级行业主管机构任正处级职务者,省级学会(研究会)秘书长、省级学会(研究会)各分会副会长、省级行业协会的副会长、省级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及以上职务者。

(三)副高级专家是指具有副高职称者,各级行业主管机构任副处级职务者,市级行业协会的副会长及以上职务者。

(四)行业专家是指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市级行业主管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企业的正职领导。

(五)企业专家是企业技术骨干、能工巧匠、部门负责人等。

第十四条考试、评审、咨询等工作需要集中安排食宿的,参照《福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榕财行〔201424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聘请外地专家的食宿标准应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入预算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外地专家抵榕后由学院负责接送。本市院外专家一般自行到院。

第十七条专家食宿安排及接送工作由院办根据审批的工作方案负责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题讲座、专项评审(含考试)及专家咨询管理办法(修订)》(榕职院综〔20168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题讲座审批表

2.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座费、评审费、考试费及咨询费的发

放标准

附件1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题讲座审批表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哲学与社会科学类专题讲座审批表

主题

主讲人姓名

专家单位、级别

时间

地点

参加对象

人数

讲座费

主要内容

主办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党工部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需提供讲座人基本情况介绍作为附件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题讲座审批表

主题

主讲人姓名

专家单位、级别

时间

地点

参加对象

人数

讲座费

主要内容

主办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院长审批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需提供讲座人基本情况介绍作为附件。

附件2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讲座费、评审费、考试费及咨询费的发放标准

讲座费发放标准

专家隶属

专家级别

讲座费

(元/半天)

院校、研究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知名专家

3000

正高级

2000

副高级

1000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

800

行业企业

行业专家

1000

企业专家

800

院内

副高级及以上

800

中级或硕士以上学位

600

专项评审费的发放标准

项目级别

评审费

(元/半天)

国家级、省专项经费项目

2000

项目资金300万以上

或评审正高级职称

1000

项目资金300万以下

其他评审项目

500

工作人员

150

注:1.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投入项目,视同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院内专任教师担任专项评审工作的,按照发放标准执行;院内行政或双肩挑人员利用非工作时间完成专项评审工作的,可以领取报酬。

3.工作人员为专任教师或行政(含双肩挑)人员利用非工作时间完成上述工作的,可计发劳务费。

4.院内一般讲座费用开支按副高级(及以上)300/半天,中级或硕士以上学位200/半天的标准发放。院内专家参加的其他评审费、咨询费可以参照执行。

考试评审费的发放标准

人员分类

命题费

(元/半天)

阅卷与面试费

(元/半天)

专家

400

300

面试工作人员

——

250

工作人员

150

150

注:1.工作时间每4小时计为半天,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计为一天,以此类推。

2.面试工作人员为在面试室内从事辅助面试工作的人员,含笔试的监考人员。

3.工作人员为除面试工作人员外,从事与考试评审等勤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4.院内专任教师、行政或双肩挑人员担任命题、阅卷、面试等专家工作的,可以领取报

酬。

5.院内非该项考试工作职责的人员担任工作人员的,可以领取报酬。

6.该项考试工作职责的人员利用非工作时间完成上述工作的,可以领取报酬。

咨询费的发放标准

人员分类

咨询费

(元/半天)

专家

500

工作人员

150

注:1.非项目组成员的院内专任教师、行政或双肩挑人员担任咨询专家或工作人员工作的,

可以领取报酬。

2项目组成员利用非工作时间完成上述工作的,可以领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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