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信息管理员2发布时间:2019-12-10浏览次数:408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院)、处室、中心、馆: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财务审批权限、责任及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特制定《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经2019102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9124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财务审批权限、责任及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同时按部门(指各系(部、院)、处室、中心、馆,下同)或项目、级次实行专人审批。部门或项目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

第三条 学校经费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或项目、财务处、分管校领导、校主要领导等级次,其中:财政专项经费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第四条 各经费审批负责人根据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

第二章 经费审批原则与责任

第五条 经费审批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责权利相一致”及 “依法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理、绩效优先、逐级审批、分级负责、依法回避”的原则,经费审批负责人在经济工作中按规定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

第六条 经费审批原则主要包括:

(一)合理授权的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二)依法合规原则。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用途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到开支合理,手续齐备。

(三)“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全口径预算,审核经费收支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四)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条 根据《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项目各项经费的管理和支出负全面责任,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按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经费支出渠道进行审核,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绩效负责。

第三章 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学校各项经费使用遵循“业财融合、业务审事、财务审单”的“平行审核”原则。“业财融合”是指经费使用前经费使用部门与财务处充分沟通,“业务审事”是指经费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经费支出的必要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财务审单”是指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额度以及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业务审事”与“财务审单”是“平行审核”关系,“业务审事”在前,“财务审单”在后,各负其责。

第九条 各部门或项目经费审批负责人在审批各项经费开支时应明确支出的资金渠道,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条 经费使用业务审批

学校实行经费归口管理。各行政、教辅部门负责人根据学校内设机构中的相应工作职责,负责对归口管理的业务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批(审核)与监管。

除以下(一)至(六)项以外,单项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由所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由所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所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其中需要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按照学校议事规则办理。

(一)二级经费审批权限

二级经费按学校财务二级管理规定办理,分别由二级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人员经费审批权限

1.学校预算下达的二级人员经费,由二级经费负责人和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2.除二级人员经费外的校内教职工的津补贴、离退休经费等人员支出5万元(含)以下由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3.校外专家的讲座、评审及其他劳务性酬金5万元(含)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三)“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及购置费、公务出国(境)费)审批权限

校长办公室是“三公”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

1.公务接待。1千元(含)以下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千元以上,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2.公务用车及购置。1万元(含)以下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3.因公出国(境)。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出国境经费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业务管理与预算审批。经费审批由经办人、校长办公室主任、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其中:出国(境)培训的需报人事处审核;使用科研经费出国(境)的需报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

(四)“三项”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审批权限

1.出差、会议、调研等的公务外出审批及报销

教职工出差前须按《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填报《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其中外出参观、考察、调研的需附调研方案,同时遵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并按学校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公务外出事后经费报销按照经费权限审批。

2.学校举办的各类会议费由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经费支出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校长办公室主任、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3.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会由业务归口部门管理,5万元(含)以下,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五)科研经费支出审批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审批规定

1.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职业年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学校公用水费、电费支出,由后勤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学校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由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财务处按照学校预算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提取各类专用基金,由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学生学费、住宿费等的退还手续,根据学校退学相关文件或业务部门审批件、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由财务处审批。单笔金额在 6千元(含)以下的,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批;单笔金额在 6 千元以上的,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核后报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批

财务处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所有经费支出进行财务审核及会计核算,其具体审核权限如下:单笔支出1万元以下(含)项目由财务处副处长复核办理,1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须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核后再报财务处处长审签;电大与继教中心支出由学校财务处派驻电大的副处长审签。

第四章 其他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费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支出业务。二级管理单位党政负责人的支出业务,由二级管理单位党政负责人交叉审批或分管校领导审批;行政、教辅部门负责人的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的支出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经费审批人若较长时间的出差(一个月及以上)或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履行审批权时,可以授权他人代理,需签署“财务审批授权书”(附件),并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实际支出事项取得或填制的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作为报销依据。原始票据不得涂改,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更正。

(一)外来原始凭证。在外单位取得的报销票据包括:车船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票据,发票及非税票据要求做到要素齐全,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填制日期、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开具单位的印章(包括: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发票及非税票据付款单位名称(抬头),应与学校现有核算账户的独立法人名称一致,不得开具 “顾客”、“客户”、简称等抬头不规范的发票或票据。发票开具的是综合项目、劳务名称的,必须附有开票方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超市购物小票为热敏纸的需要提供购物小票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凭证要经办人签名确认,涉及物品采购还需验收人签名。

外来原始凭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的,由当事人提供写明详细情况的遗失报告,并附相应的原开出单位盖有发票专用章的原始凭证(记账联)复印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经费负责人审签、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予以报销。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记账联)复印件的交通票据遗失,附购票记录、款项支付的银行刷卡凭证等佐证材料,并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审批。若无法提供上述材料,遗失或损毁的票据不予报销。

票据遗失

报销材料

审批权限

1.能取得原始凭证复印件

1.遗失报告

2.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

经办人、证明人、经费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

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

2.无法取得原始凭证复印件

1.遗失报告;

2.购票记录、款项支付的银行刷卡凭证等材料。

(二)自制原始凭证。报销用的自制原始凭证(经费支出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凭证)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单据。费用报销审批单必须填写经费项目及用途,由经办人和经费审批人签名确认后连同原始凭证至财务部门报销;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写经费项目、出差人、出差事由,由经办人和经费审批人签名确认后至财务部门报销;借款单按照表格设计内容完整填写。补贴报销单相关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

(三)佐证材料。经费支出除提供合法原始凭证外,还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要附在原始凭证后面,并确保佐证材料的完整性。

1.公务接待费支出,按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须附《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方案、公函(邀请函)、菜单。

2.差旅费支出,按《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及相关规定执行,须提供经审批的《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主办单位会议(培训)通知等文件或报告,外出参观、考察、调研报销应附调研方案。根据《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如由接地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缴交伙食费、交通费,并索取交费凭证作为报销附件。

3.学校举办的各类会议按《福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4.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会按《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培训费报销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材料。

5.经济业务事项需要签订合同的,报销时须附合同。涉及招标采购的,还须附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支出涉及第三方审核的,还须附相关审核材料。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支出须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单和增加单,耐用品须附进仓(借用)单。

7.与经济业务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主要包括: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提供批准文件,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定的事项必须提供会议纪要,校内的审批报告。

(四)电子发票只能报销一次,经办人在电子发票上签字则默认承诺“所提供电子发票真实合法有效,不会重复报销”。

(五)若单项报销中取得发票数量超过5张,需提交发票汇总表。

第十五条 报销期限及审批

(一)校内教职工的津补贴(绩效工资)、离退休补贴等人员开支由制表部门造册审批后,于当月10日前送达财务处,以便及时完成后续工作按时发放。

(二)票据报销期限及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审计及巡视要求,高等学校须真实、及时地反映各时期学校各项支出情况,保证教育经费支出严格按当年年度批准的预算执行,发票的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

当年发生的财务支出,原则上应在当年取得票据(以发票日期为准)并在当年报销,不超过次年331日。客观因素造成特殊情况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可延长至 9 30 日。

(三)公务借款原则上应在公务结束后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无法在三个月内归还借款的需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续借手续。公务结束后超过三个月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或续借手续的,由所在部门通知财务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款还借款,直至还清为止。

第十六条 支付及结算方式

学校经费实行无现金结算、银行转账支付。

(一)校内教职工的津补贴(绩效工资)、离退休补贴及需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二)校外专家的劳务性酬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

(三)公务支出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原则上不办理借款;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通过学校财务转账支付。

(四)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现金业务,1000元以上的对公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对公转账。如遇特殊情况,5万元(含)以下由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部门领导、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授权后,方可以银行对私转账方式支付给经办人员。

第十七条 学校代管经费(团费、党费)审批权限参照此办法执行;党费经费使用按照党费经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工会经费使用按照学校工会经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由工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活动,该项经费授权由工会负责审批;“一卡通”代管经费使用按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或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批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执行中违法违规。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对各项经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审批程序、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以及不合法的支出事项应予以纠正或不予办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经济行为应上报学校或相关管理部门。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作为合法会计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一)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未经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虽正规票据但经营超出业务范围;

(三)出具票据不完整,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填制单位相应印章的;

(四)发票(非税票据)内容有涂改的、挖补;

(五)发票(非税票据)金额有错误的;

(六)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报销联未复写的;

(七)经办人、购买实物验收人未签名的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

(八)审批手续不完备的;

(九)金额大小写不符视为无效发票;

(十)票据上注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字样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作用,保障学校经费使用安全有效、合法合规。

根据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文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全额缴回所报销的钱款,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以购买办公用品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或在物品采购过程中开具超额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虚假内容的发票公款报销的;

(二)在经办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中,开具虚假的会议(培训)人数、天数或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虚假发票公款报销,以及将不属于公务范围内的开支列入公款报销的;

(三)以工程修建、车辆维修等名义或擅自设立其他名目,套开虚假发票或者开具虚假金额的发票公款报销的;

(四)以学习、培训、调研、考察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

(五)滥发钱物或为其他用途套取资金而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

(六)在办理发票公款报销过程中,缺乏相关附件证明或手续不全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的行为;

(八)其他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现行国家法规政策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榕职院综〔2017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财务审批授权书

按照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本人负责的部门/项目经费审批权限授权予                审批支出,被授权的经费负责人按财务报销规定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并签字审批。

被授权人负责

审核的经费类型

部门/项目经费收支

工会经费

党费回拨经费

财务查询系统经费查询权限

其他(需列出具体项目)






被授权人签字

式样

授权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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