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信息管理员2发布时间:2019-12-11浏览次数:313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院)、处室、中心、馆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经20191015福州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第16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遵照执行。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9127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3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遵循科研规律,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加强诚信建设,优化管理服务,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纵向科研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如果项目主管部门有专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则严格按照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纵向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纵向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纵向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纵向经费预算编制、分配使用、决算审计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执行和纵向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对科研活动中的业务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纵向经费列支范围为开展科研项目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标准如下(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

1.设备费:指在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耗材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实验(试验)、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咨询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及《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外单位的项目成员因项目研究需要而产生的差旅费,属于本条列支范围。对项目任务书或预算中有明确列示的野外考察或科研试验租用交通工具发生的汽油费和路桥费等特殊情况,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在差旅费中列支。

6.会议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论证、鉴定以及协调科研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境)外科研机构合作、出国(境)培训考察及邀请有关国(境)外专家来榕工作、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等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福建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事先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含资料购买、复印、打印、印刷费等)、翻译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成果鉴定费及其它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等。项目组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其他聘用人员只列支劳务性支出。允许项目根据科研需要和科研人员意愿设立专职的学术助理或财务助理,并在此项列支。学术助理或财务助理如果是校内在编在岗人员的,则从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支出。

10.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其支出标准参照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科研专家咨询费文件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其中校内在编在岗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从间接费中的绩效支出。

11.其他支出:指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科研办公费用等;其它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科研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适用于有实行间接费用的项目,国家、部(各级政府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研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及由项目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从其它途径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不设间接费用。

科技类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纵向经费中总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按照项目资助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1.管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和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纵向经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如果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准提取管理费,则不予提取管理费,没有规定的按照不超过纵向经费中总费用扣除设备费后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100万元(含)以下的为3%1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为2%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为1%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校内科研项目及校内配套科研项目经费不列支管理费。

2.项目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绩效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津贴可以发放给所有项目组成员(含管理辅助人员)。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形式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此项费用。

绩效支出分配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分配方案,项目结题验收前可发放不超过70%部分,项目按期结题验收后发放剩余30%。如因项目组原因导致延期结题验收、无法进行结题验收、验收不通过,则绩效支出30%尾款收归学校科技发展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七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在学校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和财务处指导下,按照任务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纵向经费预算,经学校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后,按以下程序报批。其中纵向经费总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由学校产学研与实训中心负责人审定;2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定;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审定;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50万元以上的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在编制预算中,设备费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编制,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及劳务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按规定合理编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予调增;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有项目预算调整办法,则严格按其办法执行。预算批复后一般不作调整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项目支出预算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调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经费预算审批程序报批;项目间接经费的预算不得调剂;预算调整必须在原定项目结题时间前半年办理。

第四章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条纵向经费到位后,项目负责人持经费拨款通知到学校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审批表》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经济责任承诺书》。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按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书等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纵向经费使用应严格按预算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上级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报批手续如下:

1.设备费。购置(租赁)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科研设备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和列支,做好调研、招投标、验收、入库等工作。单台件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本办法所指“所属部门”均指学校二级科研单位,具体为系(、院)处室、中心、馆,下同)负责人审批;单台件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或材料,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批;单台件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台件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申请报告审批后,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科研设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采购,并纳入学校资产管理。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办理入账、入库、借用及相关手续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2.材料费。应根据学校科研设备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和列支,做好必要调研、招投标、验收、登记入库、借用等工作。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材料,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批量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或材料,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批;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批量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申请报告审批后,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科研设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采购,并纳入学校资产管理。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办理入账、入库、借用及相关手续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3.测试化验加工费。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批;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申请报告审批后,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4.燃料动力费。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批;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申请报告审批后,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5.差旅费。科研业务出差按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科研业务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成员的差旅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报销;项目负责人的差旅费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批后报财务处报销。

6.会议费科研项目所需召开的科研成果鉴定会或与项目有关的学术性评审会议等,按照省、市及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需提交会议申请报告及会议预算,报学校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按省、市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举办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属于本条列支范围。会议费中的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费应计入本条专家咨询费项目中,且不得超出专家咨询费预算额度。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科研项目组人员与国(境)外科研机构合作及邀请有关国(境)外专家来榕工作、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因公临时出国(境)等,均需与在研科研项目相关,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外事管理规定进行报批。国际(境外)交流与合作经费需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支出时须提供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合同(协议)、出国(批件、行程表等相关资料。因公(项目研究需要)临时出国(境)支出的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单笔金额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报销;单笔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批后报财务处报销;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报销;单笔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后报财务处报销。

9.劳务费。劳务费预算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劳务性支出应结合本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开支需填写《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表》和《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说明》,对各类人员在项目中的责任分工、投入时间、支付标准及测算依据做详细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劳务费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劳务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个人所得收入应依法纳税,并提供报税所需的信息材料。有本校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不能领取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应单独填报发放不同项目可以同时独立给同一专家发放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开支需填写《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表》和《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说明》,对各类人员在项目中的责任分工、投入时间、支付标准及测算依据做详细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专家咨询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专家咨询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个人所得收入应依法纳税,并提供报税所需的信息材料。

11.其他支出。单项金额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核报销;单项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核报销;单项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核报销;单项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核报销。

(二)间接费用报批手续如下:

1.管理费。管理费由财务项目经费支出时,按照项目预算审批表直接计提管理

2.项目绩效支出。绩效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1)绩效支出分配。项目绩效支出的70%部分直接划拨项目组,剩余30%绩效尾款将根据项目结题验收情况和项目组诚信情况等因素进行统筹分配。因项目组原因导致延期结题验收、无法进行结题验收、验收不通过、项目组诚信情况不佳,则绩效尾款收归学校;如项目结题验收获得通过且项目组诚信良好,学校划拨给项目组剩余30%绩效尾款(即全部尾款),不通过者绩效尾款全部收归学校。如第一次结题验收不通过后经努力进行重新结题验收,不论最终结题验收结论如何,绩效尾款均全部收归学校科技发展经费中统筹安排

2)绩效支出发放。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

绩效津贴可以发放给所有项目组成员,包括有本校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领取绩效津贴,需凭《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该合同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属部门审核,交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和财务处备案。本校在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可以参与多于1个项目的研发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人员的参与情况与实际贡献,同时独立发放绩效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指本校在编人员)有发生变化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和财务处提交经学校审核的项目组成员变更书面报告。获批后的新增项目组成员此后可以领取绩效津贴,被删减的项目组成员此后不能再领取绩效津贴。绩效津贴由财务处直接转入领款人的个人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

3)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项目组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必须制定和保存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等人员费的发放依据,发放依据包括发放办法、业绩贡献和科研人员的研发记录(工作计划总结、考勤、聘用合同、考核考评等部或全部材料)等相关资料。实际发放人员费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组成员的实际工作和贡献。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在使用科研经费时,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和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和经费到位后,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将项目经费预算信息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按项目预算表进行立项入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纵向经费应根据学校财务处、校长办公室(外事办)、人事处、后勤管理处、产学研与实训中心、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费用核报需提供合法票据和相关材料原件,履行必须的签字审核审批手续。经费使用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费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支出业务。项目负责人本人各项经费开支所属部门负责人、院)党政负责人审批,本人、院)党政负责人的,由系、院)党政负责人交叉审批;本人行政、教辅部门负责人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本人分管校领导的,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本人是学校主要领导学校主要领导交叉审批

第五章科研经费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在研科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或结题后,结余资金未被项目主管部门收回的,结余资金在2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用完的,且未被项目主管部门收回的则全部纳入学校科技发展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按有关规定撤销的科研项目,在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做出中止或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出经费决算,经学校产学研与实训中心、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纵向经费根据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上缴,如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未明确要求归还的,纳入学校科技发展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科研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虚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如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及时提交有关研究报告资料及归档材料的,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可通知财务处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对未遵守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未按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科研诚信记录不良的,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可中止其项目资金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将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果发现违纪情况,将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立项调查。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产学研与实训中心根据信访举报内容分类办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产学研与实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移送省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七章附则

二十二纵向经费主管部门有明确的项目经费管理条例,按其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及由项目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从其它途径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四本办法由产学研与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榕职院综20184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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