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者:林雯婧发布时间:2017-04-28浏览次数:1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学院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学院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宪法》、《劳动法》、《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参照《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制定我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院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学院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学院有关考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人事聘用(聘任)合同、录用、流动、待聘等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照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

(二)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一律平等;

(三)合法的原则。事实求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解;

(四)维护学院稳定和谐,避免激化矛盾的原则;

(五)坚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二章  调解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是调解学院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工作机构,依法调解学院与教职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制作调解书。

调解委员会在学院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和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学院代表、学院工会代表和学院法律顾问组成。调解委员会人数应为奇数。教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学院女教职工人数较多,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学院代表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指定,学院工会代表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工会负责人担任,主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委员会的回避;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会调解简单劳动人事争议;

(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七条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职责:

(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人事争议;

(二)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三)督促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制度。调解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研究工作。调解委员会应设立秘书一人,负责调解工作的记录、登记、调解书的制作、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印章的保管等工作。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学院或委员会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第十条  兼职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学院应给予支持,按正常出勤对待,计入工作量。

第十一条  学院应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办公地点和物质上予以保障,其经费由学院承担。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如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应做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指派调解委员会两名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三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合同或协议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制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以及仲裁机构、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经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