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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学习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2-04-20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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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教育系党总支关于政治学习的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习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公共教育系党总支所属公共基础部和应用外语系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各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工,抓紧抓实抓好政治学习。 第四条 政治学习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言行一致。 第二章 学习组织 第五条 党总支、各党支部为政治学习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监督者。 第六条 党总支主要任务是审定学习计划、学习安排和学习研讨的专题,确定学习时间并主持学习和讨论。 党支部主要任务是制定学习计划、学习安排和学习研讨的专题,确定学习时间并主持学习和讨论,落实学习人员及学习安排事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时间 第七条 教职工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决议、决定,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八条 政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分组学习和个人自学、讨论和经验交流等形式。 第四章 学习要求 第九条 党总支要做好学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重视学习前的调查研究,加强学习的针对性。每次重点学习力求研究和解决一两个问题,确保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总支的每月政治学习计划,根据形势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确定每月的学习内容和参考资料,书面通知各党支部。 第十条 政治学习必须有专门记录本,教职工用专用的政治学习笔记本,做好学习记录、写心得体会。 第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参加学习,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全体教职工要切实做到政治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第十二条 总之集中学习因故不能参加,必须向党总支书记请假;各党支部组织政治学习,向支部书记请假,因故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书面补办,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第五章 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 要把政治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层以上干部年终述职要“述学”,民主评议要“评学”,考核干部要“考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或通报: (一)政治学习无故缺席,所在党组织应给予严肃批评,并按学院考勤制度规定处理。 (二)各党支部不认真执行政治学习规定,擅自改动学习计划,党总支对该党支部给予通报。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一)无学习计划,无学习制度,无学习纪录; (二)不重视学习,年度学习任务没有完成; (三)不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学习流于形式; (四)学习上被上级党组织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年终干部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 (一)年终述职时无述学; (二) 学习无故缺席二次; (三)学习迟到和早退合计四次; (四)教职工没有撰写学习体会文章,中层以上干部没有撰写调研报告或研讨文章。 第六章 学习检查 第十六条 党总支要对各党支部政治学习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学习计划、学考勤情况、个人学习专用笔记本、个人年度学习小结、学习体会、研讨文章等。 第十七条 总支委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的学习,及时了解和掌握学习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同上级规定有冲突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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