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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教育系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2-04-20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81

公共教育系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结合总支部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全面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发展党员工作报告制度,坚持年初上报发展计划和发展对象结构分析,年中上报工作进展,年末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发展党员结构分析。

第四条  各党支部要把吸收教学一线、青年教师、学生中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一个成功一个,反对关门主义,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  坚持启蒙教育制度

第六条  实施党的教育启蒙工程。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从新生入学开始,各党支部就要对全体大学生进行党的教育。使大学生普遍树立为党的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第七条  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第一份入党申请书后,要安排辅导员或党员在一月内找其谈话,以后每月辅导员或培养人要同申请入党人员谈话一次,了解入党动机,给予肯定和鼓励,指出努力方向。申请人必须自愿向所在部门的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各支部对有入党愿望的人要及时鼓励,并指导他们写好入党申请书。

 

第三章 坚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与培训制度

第八条  各党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教育,提高党外教职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九条  对申请入党人员加强培养考察,将优秀者及时列为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征求党内外意见、共青团“推优”、党小组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的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确定的程序,同时确定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实现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党员比例达31。除有以下情况或问题外,一般都应列为培养对象。

1.思想品德较差,入党动机不纯的;

2.近期(半年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工作和学习态度不端正,教职工工作业绩较差、学生学习成绩有多门功课不及格的;

4.其它不适合作为培养对象进行培养的。

第十条  党支部要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作为党员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凡被列为培养对象的,党支部应重点做好以下培养工作:

1.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2.收集和建立培养对象的有关信息档案。

3.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按要求做好培养过程记录;

4.指导和督促撰写自传、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和有关政治理论学习体会;

5.培养人要经常保持与培养对象的联系,不定期地与其谈心和交流,并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指导。培养联系人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培养考察写实,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6.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必须经过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O学时。 凡是没有经过学院党校培训学习、没有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7.组织政治理论学习,适当组织和安排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鼓励和指导参加一定的社会工作;

第十一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团组织应按相应的推荐办法,认真做好推荐工作,确保将优秀的共青团员向党组织推荐,并填写《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推荐表》。

第十二条  进院前已被确定为培养对象的,只要手续和材料齐全、且本人进院后表现确实突出,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可继续考察,并连续计算培养考察时间。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重点培养教育一年以上,所在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各支部要重视并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的政治信仰,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等。政治审查的形式可以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函调、外调等。政治审查要形成相关材料并收集存档。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1.受学院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满一年,记过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不满两年的;

2.培养考察时间(以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的时间为准)未达到要求的;

3.28周岁以下青年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的;

4.未取得业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的;

5.政审达不到要求的;

6.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查清楚或意见较大的。

第十六条  各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在报党委预审批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由各党支部负责,公示时间一般为5天至7天。如果群众要对被公示人举报或反映问题的,可以向公示的党支部举报和反映,也可直接向学院党群人事处举报和反映,凡受理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后,必须向举报和反映问题的有关人员反馈结果和处理意见。在公示的同时,发展对象所在部门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七条  经审查合格,由各党支部上报,党总支要审查把关,合格后报党委组织员进行复审,最后要由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党支部指定的培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约请本支部的其他正式党员。由党支部指定的,要经本人同意。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及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所有党员均应参加,如果到会正式党员不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数的一半,或者申请人及介绍人不能到会,支部大会应改期举行。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必须认真审阅《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审议意见。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1.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及应该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情况及意见;

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5.申请人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进行表决,表决及其表决结果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②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会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

③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④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审议并报院党委审批,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上报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支部(党总支)组织举行。

第二十五条  各党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和党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要求他们参加党内活动,并从召开支部大会的那个月起收缴党费。

第二十六条  各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研究和分析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教育和考察的主要情况写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在院内工作岗位变动时,各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转入的党支部,并将相关材料收集整理转入新的党支部,对于离院的,各党支部将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后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要主动向所在的党支部书面提出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一是写明自己的情况,并提出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请求;二是汇报在预备期的表现;三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并提出转正申请后,所在的党支部应在广泛征求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大会同样要进行表决(具体做法与预备党员的接收相同)。党支部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后应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一般在一周以内);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及时审议并报院党委审批,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由党总支审议,报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有下列情形的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延长预备期半年,记过处分的延长预备期一年,留院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不能按期转正的。

被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在延长期间继续接受教育和考察,认真反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改正缺点和错误。延长期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明显好转,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无明显好转,或者出现了其它不符合党员条件问题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各党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及教育考察材料交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坚持发展党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程责任追究。对发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培养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培养、教育,或不按要求填写考察记录,或弄虚作假,隐满实情的,追究培养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不符合发展程序的,追究支部书记的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中央或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符的,按中央或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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