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学校首页 | 返回学院首页 | 加入收藏  今天是: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9-04   信息员:   浏览次数: 121







榕职院综201590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院)、处室、中心、馆: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592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201592日印发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学院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及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若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部门有明确的项目经费管理条例,均严格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条制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在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扩大项目组自主权,简化经费审批手续,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榕职院综〔201529号)文件规定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经费。

第四条学院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院收入,经费存入学院账户,严格按上级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院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允许项目之间互借,并做到计划开支,避免出现超支现象。

第五条科研经费实行学院及项目负责人二级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项目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与审核,做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本的登记下发工作,协助做好科研项目决算。

(三)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做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做好科研项目经费收入与支出的管理,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并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审核各项费用的支出。

(四)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定期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抽样审计,对科研项目经费总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开展科研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比例如下(项目经费资助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相关的运输、安装费、海关关税、运输保险费、进口环节增值税等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实验(试验)、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论证、鉴定以及协调科研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应当事先报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部门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含资料购买、复印、印刷费等)、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专业通信费(含网络、电话费等)、专利申请与维护费、成果鉴定费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各项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科研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科研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等费用。

劳务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其中人文社科类项目比例要求控制在拨款经费的10%以内;科技类项目比例要求控制在拨款经费的20%以内。个人所得收入应依法纳税,并提供报税所需的信息材料。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专家咨询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其中人文社科类项目比例要求控制在拨款经费的10%以内;科技类项目比例要求控制在拨款经费的20%以内。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其支出标准参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及专项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个人所得收入应依法纳税,并提供报税所需的信息材料。

(十一)管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和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项目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其中:500万元及以下的为5%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为2%1000万元以上的为1%院内科研项目及院内配套科研经费不收取管理费。

(十二)其他支出:指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科研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七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入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八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在学院科研和财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任务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科研项目经费总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定;5000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报分管院领导审定;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院长审定;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100万元以上的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在编制预算中,设备费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编制;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及劳务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按规定比例合理编制。

第十条预算批复后一般不作调整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其他项目的支出预算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调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经费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按研究进度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50%,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申请,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50%,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项目负责人持经费拨款通知到学院科研主管部门领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本。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预算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上级和学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实报实销。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下项目开支前,需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一)科研业务出差需提交出差申请报告,其中省内差旅费为2000元及以下的出差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但出差人为项目负责人的出差报告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省内差旅费为2000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或省外差旅费为1万元及以下的出差报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差旅费为1万元以上的出差报告由院长审批;赴国境外的出差审批手续按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二)科研项目需要购置单价为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材料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单价为1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单价为1万元以上的报院长审批,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需签订租赁协议)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2.申请报告审批后,由学院后勤管理部门按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采购,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办理报销相关工作,仪器设备在该项目结题后必须办理归还或续借手续。

(三)科研项目所需召开的科研成果鉴定会或与项目有关的学术性评审会议等,需提交会议申请报告,报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按《福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办理报销手续。

(四)转拨给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附上合同书(包括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科研协作合同等),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2000元及以下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的报院长审批;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章  科研经费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在研科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且必须按财政相关部门规定年限内完成结算。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经费资助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财务决算,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经费资助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没有规定时间的,需在项目结题验收审批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办理结账手续时,如有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全部纳入学院科研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按有关规定撤销的科研项目,在项目经费资助部门做出中止或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出经费决算,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经费资助部门批准。剩余的科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经费资助部门的要求上缴,如项目经费资助部门未明确要求归还的,纳入学院科研专项经费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与实训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学院配套科研项目经费及由项目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从其它途径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并有到院经费的,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榕职院综200916)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职院综201034号)。

11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学城联榕路8号(综合楼二层)
联系电话:0591—83760317
国内招生热线:0591—83760941
版权所有©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邮编:350108
电子邮箱:gjjyxy@fvti.edu.cn
国际招生热线:86-591-83760748
闽ICP备15019752号
 
国际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