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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职院教〔2017〕10号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红)

  发布时间: 2017-07-08   信息员:   浏览次数: 81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技术应用型合格人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教学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报到,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一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生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创新创业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新生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学生作出取消学籍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进行重修或补考。

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认识态度好,由本人申请,系(院)主任签注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于考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若确系急病者,应在当场考试结束前由家长来校请假,并于当场考试两天内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系(院)提出申请),由系(院)主任签署意见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者或手续不完备者,均按擅自缺考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于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实际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由任课教师提出,系(院)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实验、创业实践活动、自主创业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

第十五条退役复学的学生免修公共体育(含大学生体能测试)、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给予规定学分,成绩认定为优秀。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章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八条学生修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

课程累计课程达3-5门不及格者,予以学籍二级预警;补考仍不及格者予以留级或降级处理。

课程累计达6门及以上者,予以一级学籍预警。经补考仍有6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作劝退处理。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留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准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条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必须进行考核,并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和技能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报告)、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计;

(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因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院)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书面申请,所在系(院)推荐,经拟转入系(院)考试,同意接收,教务处处务会议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

(二)学生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校和拟转入学校(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教育厅将对学校转学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最多2次。

(一)学生一般情况下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在原有学制的基础上延长2年。

(二)在校生因创新创业休学者,修业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最多可延长至5

(三)新生和在校生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实际授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学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实际授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书》,经系(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创新创业休学或应征入伍的学生,填写《创新创业休学申请表》或《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学籍申请表》,经系(院)同意,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休学时的当年年级,如当年年级无该专业,则由教务处安排到相应专业、年级续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几学期(不经本学期补考)累计六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而达到学籍一级预警;经补考后仍有六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予以劝退学;

(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四)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于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学生,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发给相关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相关证明。

第三十二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鉴定与考勤: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参观、军训等集体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一节论。学生旷课达八节者,各系(院)予以警示教育,责其做出书面检讨,并在本系(院)进行通报批评,同时通知其家长。

第三十五条对于学校规定的劳动或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按上午旷课三学时,下午旷课二学时计。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来校上课或参加活动时,应先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有学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事假应有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因急病、急事未能于事前请假者,应两天内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不予补假,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七条学生考勤表由班级学习委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不得涂改。凡虚报、私自涂改或撕毁考勤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按违纪给予处分。学生请假不得越级报批,连续请假不得“化整为零”分天填写。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十天以内报系(院)分管领导审批;超过十天报系(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历年不及格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经毕业前再次补考仍未通过者;

(二)毕业学期考核课程经第一次补考不及格,但尚未达到留级门数者;

(三)因考试作弊不准补考者;

(四)体育锻炼未达大学生标准者。

学生结业后二年内每学年可申请补考一次,学校组织考试,课程补考及格者、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由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

第四十一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若有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原《福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榕职院教20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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