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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职院教〔2017〕12号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红)

  发布时间: 2017-07-08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73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意思维、创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年学分制是以学年为时间单位,以必修课制和选修课制相结合为基础,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用学分绩点衡量学习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可根据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对自主地安排自己的学习。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体系由通识与职业基本素养课程(简称通识课)、专业课程、独立设置实习实训课程等组成。

第五条 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可以选读的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1.必修课:通识课由各专业教研室与相应的课程所属教研室共同设置;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发展课等由各专业教研室设置。

2.专业选修课:由各专业教研室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3.选修课:由教务处牵头建立学校公共选修课课程信息。

4.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应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设置。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六条 各院(部)在新生入学时,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详细介绍专业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毕业要求。学生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自主选修选修课。

第七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原则上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开课。选修课由教务处、各院(部)组织学生选课,选课学生名单确定后,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或改选,无故不听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学分计算和获取

第八条 学分与绩点。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认定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学分包括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即分别通过修读课程和参加课外实践等活动而获得的学分。学分绩点由学生课程考核或课外实践活动的成绩折算所得,是考核和比较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手段。

第九条 课程学分数按该课程所需的教学课时数及课程性质确定。各类课程学分计算方法及规定如下:

1.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

2.普通课程一般每18课时计1个学分。

3.集中进行的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报告(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第十条 所有学分课程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不计绩点。

     1. 考核成绩与绩点折算方法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0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0

2.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即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结算,作为综合考评及奖励学生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所学课程(环节)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所学课程(环节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学分获取。课程学分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

1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取得考核资格,考核评价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者,经审查确认后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入,并取得相应学分。

2独立的实践教学环节(实训周),学生出勤率达3/4以上,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结合实践教学作为一个完整的学分计算单位,不拆开计分。

3课证融合课,可以实行“以证代考”,考级通过,取得相应学分。

4.在线开放课程,考核评价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者,经审查确认后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非课程学分取得。非课程学分由互认学分和奖励学分构成。

1.互认学分是指参加其他函授教育、自考、社会培训、网络学习或校际课程等途径获得的学分。学分互认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2.奖励学分是指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获得优异成绩而奖励的学分。经活动具体负责部门审批,按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相应学分。

3.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创业实践活动、技能大赛、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业绩,并超越学分奖励文件中规定的,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学分授予方案并出具证明材料,由教务处另行审议。

4.以上非课程学分,属于同一范畴和类型的,以最高学分为准,不重复计分。

5.互认学分及奖励学分,所获得学分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五章    补修(考)、重修与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而未修读的课程应及时申请补修。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2周内提出补修申请,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补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务备案后,准予补修。补修的学生可根据学校具体开课情况或插班补修,期末参加相关年级相应课程的考试。如上课、考试时间皆有冲突,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考试成绩视同缓考处理,如学生至毕业学期学校仍没有开设相关课程,可在毕业前补考时申请考试。

第十四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申请旷考、作弊除外)。补考及格者成绩计为60分(或及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进行重修。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办理缓考手续;凡擅自旷(缺)考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以旷(缺)考或作弊论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十六条 重修的学生原则上需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则由课程所在院(部)在对应的下一学年学期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统一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课程所在院(部)批准,可采取老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十七条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与现专业课程要求一致或高于现专业课程要求的,经各院(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免修,实行学分互认。

第六章    学籍预警、转级学习

第十八条 学籍预警。根据《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转级学习。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同级专业同学的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受到一级学籍预警或连续两次受到二级学籍预警的学生,建议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需重新交纳学年学费。学院承认其已修合格课程的学分。

第七章    学习期限与毕业、结业

第二十一条 学习期限(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为学习年制基础上增加2年。对于进行创新创业的学生可在学习年制基础上增加2-5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毕业要求,即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完相应的课程学分,可在老师指导下自谋实习岗位,进行毕业设计。达到毕业条件后,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在其所申请毕业学期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限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可发给结业证;学生在结业后规定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考或者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则取得相应学分。在符合毕业要求后,可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公选课学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学籍管理与教学管理事项,仍按现行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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