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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4-08   信息员:   浏览次数: 1630

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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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州“十二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战略部署,搭建动漫专业与高等职业教育沟通和合作的平台,促进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更好地培养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型创意人才,成立福州市动漫产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校企委”)。

第二条 政校企委是管理咨询机构,是企业参与学院管理的一种机制,是学院与动漫游戏行业企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探索产学研结合的平台。

第三条 政校企合作原则: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在政府的政策主导下,充分发挥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优势和人才培养能力,增强动漫游戏行业的人才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借助动漫游戏行业企业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促进学院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满足该行业对高端创意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达到政府、企业、学院三方共赢的效果。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保证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政校企合作委员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条 组建动漫游戏专业指导委员会,聘请行业(企业)的专家、设计员和高级设计师等为指导委员会成员;聘请相关企业的总监、经理、部门主任、高级设计师等作为理实一体化课程改革专家。

第六条 组织实践专家访谈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学一体化的专业教学计划,按岗位群分类,确定专业能力结构和综合职业素质。

第七条 企业参与专业建设,共同确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共同开发教材;参考企业生产实际的工作单,编定学生的教材(也称实训项目指导册);参与学院课程标准的制定与质量监控,使课程标准与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统一起来。

第三章 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

第八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是指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校企合作各委员单位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顶岗挂职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重要平台,直接关系到动漫游戏产业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九条 根据专业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与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根据双方自愿的条件协商共同建立。鼓励各委员单位积极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合作设置“校中厂”或“厂中校”,共同建立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必须能满足学院完成实习任务的教学要求,能为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动漫游戏类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

第十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能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并派技术专家承担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专业的理论或实践课程教学。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能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进行技术研发与业务实践。

第十二条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提供师资及相应条件,为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各种类型的学历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习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双方同意。

第十四条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为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配套相应的建设经费,具体金额及管理办法由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技术业务骨干承担课程或实践课程教学产生的费用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承担,具体标准参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年组织评选示范性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名额为2-3个,由福州市信息化局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授牌,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是高职专业教学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对提高福州动漫游戏高职教育的教学质量、培养动漫游戏行业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是根据所承担的高职动漫游戏类专业教学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校企合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双向选择,经双方同意确定兼职教师人员及岗位。

第十九条 兼职教师岗位根据承担教学任务数量而确定,根据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聘任,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兼职教师可承担学生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岗位见习、轮岗实训和顶岗实习指导等教学任务,具体安排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对本专业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能胜任专业课讲授。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师享有优先接受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师资规范化培训的权力,可到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进修、学习、科研协作以及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兼职教师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应优先考虑兼职教师的教学安排,做到统筹兼顾。

第二十四条 根据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规定,对于表现突出的兼职教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可按相关规定聘任“客座教授”,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章 校企合作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校企合作委员会根据校企合作办学的基本思路,充分利用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资源,开展动漫游戏行业相关人员知识更新、技能提升等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选派优秀教师深入行业与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着力提高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的创新、研发、服务与管理水平,为我市动漫游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大批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人才。

第二十六条 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福建省(福州市)动漫游戏高等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主任由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工作人员主要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管理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来自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的社会培训任务,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和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其它各委员单位共同完成。

第二十八条 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职工培训可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教学场地安排、师资组织等方面的工作,并保证提供良好的师资。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其它各委员单位负责组织生源和提供来自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担任教师,并承担培训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员工培训,由企业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商定培训内容、确定授课教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提供教学计划、授课计划、教学场地和实训安排等,企业负责提供教师课时费、场地使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三十条 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所属各委员单位应把培训教学工作列入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实施奖惩并与职称晋升挂钩。

第三十一条 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协同各委员单位共同考核培训工作业绩,并通报各单位年度考核情况,对完成培训任务良好的相关负责人予以表彰,费用由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协同各委员单位共同解决。

第六章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是更好服务地方经济,推进高职院校科研工作与我市经济建设有机结合,强化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功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项目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与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其它各委员单位根据双方意愿协商确定。双方共同完成科研开发工作,分工和收益由合作单位之间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项目包括:

(一)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

(二)对我市动漫游戏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科技转化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新技术推广,可为我市动漫游戏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

(四)有利于我市动漫游戏行业发展机制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科研开发工作应有专人分管。

第三十六条 对校企合作项目有重大突破与创新的的人员要进行奖励,其奖励金额由校企合作双方各自研究确定。

第七章 校企合作考核与奖励办法

第三十七条 在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织制定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考核指标包括单位领导重视程度、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开展职业培训、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单位对学院提供支持程度等。

第三十八条 在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校企合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福建省信息化局、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组织,每年7月份对校企合作办学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评估结果面向我省、我市动漫游戏行业发展发布,并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九条 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动漫游戏企业与学院合作办学激励机制,树立合作办学的先进单位典型,对支持高职动漫游戏类教育、积极参与合作办学并取得良好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及部门,由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授予动漫游戏人才培养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参与者,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奖励基金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项支付。


第八章 联席会议与信息沟通办法

第四十条 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1—2次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通报政校企合作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确定下一阶段政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四十一条 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和联系人负责政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狠抓落实、检查、考核、反馈等重要环节,确保政校企合作产生实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福州市“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福州省会中心城市的作用,整合政府、企业、学校三方资源,建立政府搭台、校企合一、工学一体的人才培养新机制,为福州市商贸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推进福州市商贸企业与高职教育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了切实有效、循序渐进地推进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经过福州市商业贸易服务业局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共同研究,决定成立“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该工作委员会是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商贸系与福州商贸服务行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探索产学研结合的平台。

第三条 政校企合作工作,应当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优势和人才培养能力,增强福州市商业企业的人才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借助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企业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促进学院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的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两名,主任委员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局长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共同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分管副局长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分管副院长共同担任,委员单位由各相关行业企业组成。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负责政校企合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全面领导政校企合作工作;

(二)研究、确立政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三)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细则,审定校企联合办学有关管理制度;

(四)决定委员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完善政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二)开展外联工作,选择企业,明确合作目标、内容、方式,签订实训基地合作协议;

(三)负责学校与合作单位的联络、协调;

(四)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政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做好计划、总结;

(五)对商贸服务行业的专业人才需求进行预测和调研,了解和掌握人才需求信息;

(六)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年会制,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委员会单位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委员会单位成员由各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组成,采取以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邀请与行业协会和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具有一定规模且承认本实施细则的知名企业,原则上均可加入本合作委员会。

第九条 单位成员的权利

(一)享有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商贸系及相关专业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二)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应邀出席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重大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的权利;

(四)享有优先选拔学院毕业生的权利;

(五)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第十条 单位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细则,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三)承担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商贸系及相关专业师生实习实训基地的指导;

(四)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商贸系及相关专业推荐企业兼职教师;

(五)协助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商贸系及相关专业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相关活动;

(六)优先录用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商贸系及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可取消其单位成员资格。

第四章 校企合作的形式内容

第十二条 专业与课程建设合作。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企业根据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参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开发与专业群建设,实现产业群与专业群对接。企业积极参与和支持校企合作,开展校企联合办学,实施“订单培养”。针对企业岗位要求,做好“订单培养”模式的专业课程开发工作,与企业共同开发制定课程标准,有效利用企业技术、设备、场地等条件,与企业零距离对接。

在课程建设上,坚持能力本位思想,企业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坚持“两结合、两并举”,即“课程设置与就业岗位结合、课程内容与技能培养结合、课程考试与技能证书并举、课程建设与双师建设并举”的做法。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合作。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要通过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在企业挂牌等形式,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包括院内实训室、院外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可以利用院校场地、并与校内现有设备实行配套共享,推行实习就业一体化,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实现校企双方共赢;要会同企业制定学生实训实习计划,实习期间安排有关教师对学生实习进行管理,安排教师到企业带队实习或定期到企业巡查指导实习工作,杜绝在实习阶段简单将学生推给企业作为劳动力使用或安排从事专业不对口的一般性劳动;要积极探索工学结合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和实训计划,增加学生企业实践的机会。

第十四条 “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合作。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企业通过积极配合协作,共同建设一支校企双方需要的、具有专业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的符合教学实训、经营管理需要的“双师型”教学团队和管理团队。

(一)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要落实教师顶岗挂职制度,接收学院教师到企业顶岗挂职,将专业教师纳入企业科研项目研发团队、社会服务团队之中。

(二)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企业兼职教师是高职专业教学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对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兼职教师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专业教学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会各委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双向选择,经双方同意确定企业兼职教师人员及岗位。兼职教师岗位根据承担教学任务数量而确定,根据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聘任,并享受相关待遇。根据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规定,对于表现突出的企业兼职教师,可按相关规定聘任“客座教授”,并享受相关待遇。

企业兼职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对本专业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能胜任专业课讲授。可承担学生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岗位见习、轮岗实训和顶岗实习指导等教学任务,具体安排由双方共同商定。

企业兼职教师享有优先接受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师资培训的权力,可到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进修、学习、科研协作以及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兼职教师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应优先考虑兼职教师的教学安排,做到统筹兼顾。

第十五条 科研开发合作。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行业协会和企业的需要,积极参与或接受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委托(即通过校企双方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的形式),努力完成各项科研开发任务,提供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科研开发是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重要功能,校企合作科研开发项目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与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委员会的其它各委员单位根据双方意愿协商确定。双方共同完成科研开发工作,分工和收益由合作单位之间协商解决。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项目包括:

(一)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

(二)对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新技术推广,为本地区商贸服务行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

(四)有利于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发展机制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员工培训合作。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积极为企业在职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选派优秀教师深入行业企业,举办专业技术知识与经营管理服务等培训班,着力提高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现有在职员工的素养,努力提高商贸服务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与运营管理水平。

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下设福州市商贸服务高等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主任由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工作人员主要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商贸系及相关专业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管理培训工作。企业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分为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商贸管理与服务技能培训和在职学历培训及知识更新培训等三种。

来自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的社会培训任务,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和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其它各委员单位共同完成。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职工培训可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教学场地安排、师资组织等方面的工作,并保证提供良好的师资。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其它各委员单位负责组织生源和提供来自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担任教师,并承担培训费用。

企业员工培训,由企业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商定培训内容、确定授课教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提供教学计划、授课计划、教学场地和实训安排等,企业负责提供教师课时费、场地使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各委员单位应把培训教学工作列入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实施奖惩并与职称晋升挂钩。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协同各委员单位共同考核培训工作业绩,并通报各单位年度考核情况,对完成培训任务良好的相关负责人予以表彰,费用由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协同各委员单位共同解决。

第十七条 就业安置合作。根据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合作企业优先录用合作院校毕业生,积极做好就业安置工作,实现政校企合作办学的目标,即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要重视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校企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培养出真正既能动脑又能动手的有知识、有技能的新型高素质专业人才。加强就业安置合作,实现专业与职业岗位群对接。

第五章 校企合作考核与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织制定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考核指标包括单位领导重视程度、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信息交流合作、职业培训、科研开发、单位对学院提供支持程度等。

第十九条 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组织,每两年对校企合作办学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条 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商贸行业企业与学院合作办学激励机制,树立合作办学的先进单位典型,对支持高职商贸类教育、积极参与合作办学并取得良好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及部门,由委员会授予“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校企合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参与者,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奖励基金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项支付。

第六章 联席会议与信息沟通办法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息交流合作。企业为学院反馈人才需求信息,学院为企业提供学术科研信息和理论咨询与指导。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1—2次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通报政校企合作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确定下一阶段政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四条 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和联系人负责政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狠抓落实、检查、考核、反馈等重要环节,确保政校企合作产生实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细则修改须经委员会会议超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变通,可经秘书处暂行决定,在下一届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成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及商贸系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

第二十六条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向企业成员单位授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实训基地”等牌匾。

第二十七条 企业成员单位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建、人才订单培养、设立企业奖学金等合作项目,由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于各成员单位会员正式订立校企合作协议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福州市商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十二五”现代制造业发展专项规划的战略部署,为充分利用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电子类教育的办学优势,搭建电子类高职教育与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沟通和合作的平台,支持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我市电子类高等职业教育水平,为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企业培养优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进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二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是指“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顶岗挂职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平台,直接关系到本地电子信息与机械类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三条 根据专业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与“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根据双方自愿的条件协商共同建立。鼓励各委员单位积极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合作设置“校中厂”或“厂中校”,共同建立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

第四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必须能满足学院完成实习任务的教学要求,能为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信息与机械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

第五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必须能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并派技术专家承担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专业的理论或实践课程教学,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来校举办学术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六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必须能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进行技术研发与业务实践,每年提供30个左右的教师顶岗挂职实践岗位。

第七条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提供师资及相应条件,为校企合作实训实习基地开展各种类型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双方同意。

第九条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为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配套相应的建设经费,具体金额及管理办法由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技术业务骨干承担课程或实践课程教学产生的费用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承担,具体标准参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评选示范性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名额为6-9个,由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授牌,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是高职专业教学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对提高福州电子信息与机械类高职教育的教学质量、培养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是根据所承担的高职电子信息与机械类专业教学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双向选择,经双方同意确定兼职教师人员及岗位。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岗位根据承担教学任务数量而确定,根据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聘任,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可承担学生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岗位见习、轮岗实训和顶岗实习指导等教学任务,具体安排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对本专业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能胜任专业课讲授。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享有优先接受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师资规范化培训的权力,可到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进修、学习、科研协作以及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应优先考虑兼职教师的教学安排,做到统筹兼顾。

第十九条 根据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规定,对于表现突出的兼职教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可按相关规定聘任“客座教授”,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章 校企合作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根据校企合作办学的基本思路,充分利用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资源,开展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类生产管理、技术开发和销售服务等员工的知识更新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选派优秀教师深入行业与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着力提高企业生产与管理水平,为本地区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大批生产、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人才。

第二十一条 “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下设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类高等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主任由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工作人员主要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工程系与计算机系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管理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作培训的种类分为3种,第一种是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第二种是各种电子信息与机械类生产与管理技能培训;第三种是各种在职学历培训及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三条 来自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的社会培训任务,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和“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其它各委员单位共同完成。

第二十五条 “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职工培训可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教学场地安排、师资组织等方面的工作,并保证提供良好的师资。委员会其它各委员单位负责组织生源和提供来自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担任教师,并承担培训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员工培训,由企业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商定培训内容、确定授课教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提供教学计划、授课计划、教学场地和实训安排等,企业负责提供教师课时费、场地使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所属各委员单位应把培训教学工作列入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实施奖惩并与职称晋升挂钩。

第二十八条 “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协同各委员单位共同考核培训工作业绩,并通报各单位年度考核情况,对完成培训任务良好的相关负责人予以表彰,费用由委员会协同各委员单位共同解决。

第五章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是更好服务地方经济,推进高职院校科研工作与本地经济建设有机结合,强化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功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项目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与“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的其它各委员单位根据双方意愿协商确定。双方共同完成科研开发工作,分工和收益由合作单位之间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项目包括:

(一)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

(二)对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科技转化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新技术推广,可为本地区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

(四)有利于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发展机制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科研开发工作应有专人分管。

第三十三条 对校企合作项目有重大突破与创新的人员要进行奖励,其奖励金额由校企合作双方各自研究确定。

第六章 校企合作考核与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 在“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织制定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考核指标包括单位领导重视程度、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开展职业培训、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单位对学院提供支持程度等。

第三十五条 在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组织,每年7月份对校企合作办学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评估结果面向福州市电子行业发布,并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六条 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企业与学院合作办学激励机制,树立合作办学的先进单位典型,对支持高职电子类教育、积极参与合作办学并取得良好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及部门,由“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授予电子信息与机械类人才培养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参与者,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奖励基金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项支付。

第七章 联席会议与信息沟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1—2次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通报政校企合作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确定下一阶段政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和联系人负责政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狠抓落实、检查、考核、反馈等重要环节,确保政校企合作产生实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市电子信息与机械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十二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的战略部署,为充分利用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旅游教育的办学优势,搭建旅游高职教育与旅游服务行业沟通和合作的平台,支持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我市旅游高等职业教育水平,为旅游行业企业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促进旅游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二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是指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校企合作各委员单位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顶岗挂职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平台,直接关系到本地旅游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三条 根据专业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与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根据双方自愿的条件协商共同建立。鼓励各委员单位积极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合作设置“校中厂”或“厂中校”,共同建立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

第四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必须能满足学院完成实习任务的教学要求,能为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类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

第五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能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并派技术专家承担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专业的理论或实践课程教学。

第六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能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进行技术研发与业务实践。

第七条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提供师资及相应条件,为校企合作实训实习基地开展各种类型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双方同意。

第九条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为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配套相应的建设经费,具体金额及管理办法由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技术业务骨干承担课程或实践课程教学产生的费用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承担,具体标准参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评选示范性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名额为2-3个,由福州市旅游局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授牌,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是高职专业教学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对提高福州旅游高职教育的教学质量、培养旅游服务行业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是根据所承担的高职旅游类专业教学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双向选择,经双方同意确定兼职教师人员及岗位。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岗位根据承担教学任务数量而确定,根据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聘任,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可承担学生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岗位见习、轮岗实训和顶岗实习指导等教学任务,具体安排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对本专业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能胜任专业课讲授。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享有优先接受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师资规范化培训的权力,可到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进修、学习、科研协作以及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应优先考虑兼职教师的教学安排,做到统筹兼顾。

第十九条 根据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规定,对于表现突出的兼职教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可按相关规定聘任“客座教授”,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章 校企合作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根据校企合作办学的基本思路,充分利用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资源,开展导游员、旅游管理人员、酒店服务与管理人员知识更新等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选派优秀教师深入行业与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着力提高福州市旅游酒店行业的服务与管理水平,为本地区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大批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人才。

第二十一条 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下设福州市旅游高等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主任由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工作人员主要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管理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作培训的种类分为3种,第一种是导游资格证书培训;第二种是各种旅游与酒店服务与管理技能培训;第三种是各种在职学历培训及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三条 来自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的社会培训任务,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和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其它各委员单位共同完成。

第二十五条 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职工培训可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教学场地安排、师资组织等方面的工作,并保证提供良好的师资。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其它各委员单位负责组织生源和提供来自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担任教师,并承担培训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员工培训,由企业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商定培训内容、确定授课教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提供教学计划、授课计划、教学场地和实训安排等,企业负责提供教师课时费、场地使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委员会所属各委员单位应把培训教学工作列入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实施奖惩并与职称晋升挂钩。

第二十八条 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协同各委员单位共同考核培训工作业绩,并通报各单位年度考核情况,对完成培训任务良好的相关负责人予以表彰,费用由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协同各委员单位共同解决。

第五章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是更好服务地方经济,推进高职院校科研工作与本地经济建设有机结合,强化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功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项目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与福州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委员会的其它各委员单位根据双方意愿协商确定。双方共同完成科研开发工作,分工和收益由合作单位之间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项目包括:

(一)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

(二)对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科技转化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新技术推广,可为本地区旅游行业长运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

(四)有利于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发展机制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科研开发工作应有专人分管。

第三十三条 对校企合作项目有重大突破与创新的的人员要进行奖励,其奖励金额由校企合作双方各自研究确定。

第六章 校企合作考核与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 在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织制定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考核指标包括单位领导重视程度、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开展职业培训、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单位对学院提供支持程度等。

第三十五条 在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福州市旅游局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组织,每年7月份对校企合作办学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评估结果由政府部门面向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发布,并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六条 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旅游行业企业与学院合作办学激励机制,树立合作办学的先进单位典型,对支持高职旅游类教育、积极参与合作办学并取得良好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及部门,由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授予旅游服务人才培养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参与者,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奖励基金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项支付。

第七章 联席会议与信息沟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1—2次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通报政校企合作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确定下一阶段政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和联系人负责政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狠抓落实、检查、考核、反馈等重要环节,确保政校企合作产生实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州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福州市“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工业集群化,打造海西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充分利用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工科类专业及专业群的办学优势,搭建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平台,支持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创新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适应园区产业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二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是指“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顶岗挂职及从事科研与技术开发活动的场所,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平台,直接关系到园区产业和企业发展急需的高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三条 根据专业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与“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共同建立。鼓励各委员单位积极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合作设置“校中厂”或“厂中校”,共同建立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

第四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必须能满足学院完成实习任务的教学要求和企业的生产需要,能为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工科类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

第五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必须能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并派技术专家承担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专业的理论或实践课程教学,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来校举办学术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六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必须能接受相关专业教师顶岗挂职进行技术研发与业务实践,每年提供10个左右的教师顶岗挂职实践岗位。

第七条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提供师资及相应条件,为校企合作实训实习基地开展各种类型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双方同意。

第九条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为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配套相应的建设经费,具体金额及管理办法由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技术业务骨干承担课程或实践课程教学产生的费用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承担,具体标准参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评选示范性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由福州市青口投资区管委会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授牌,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是高职院校“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对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园区产业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是根据所承担的高职工科类专业教学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双向选择,经双方同意确定兼职教师人员及岗位。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岗位根据承担教学任务数量而确定,根据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聘任,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可承担专业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岗位见习、轮岗实训和顶岗实习指导等教学任务,具体安排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对本专业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能胜任专业课讲授。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享有优先接受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师资规范化培训的权力,可到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进修、学习、科研协作以及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所在的单位,应优先考虑兼职教师的教学安排,做到统筹兼顾。

第十九条 根据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规定,对于表现突出的兼职教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可按相关规定聘任“客座教授”,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章 校企合作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根据合作办学的基本思路,充分利用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资源,开展企业员工的知识更新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选派优秀教师深入合作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着力提高企业生产与管理水平,为园区产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大批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二十一条 “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下设福州市青口投资区高等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主任由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工作人员主要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工程系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管理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作培训的种类分为3种,第一种是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第二种是各种工科类生产与管理技能培训;第三种是各种在职学历培训及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三条 来自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的社会培训任务,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和“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其它各委员单位共同完成。

第二十五条 “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职工培训可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教学场地安排、师资组织等方面的工作,并保证提供良好的师资。委员会其它各委员单位负责组织生源和提供来自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担任教师,并承担培训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员工培训,由企业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商定培训内容、确定授课教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提供教学计划、授课计划、教学场地和实训安排等,企业负责提供教师课时费、场地使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所属各委员单位应把培训教学工作列入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实施奖惩并与职称晋升挂钩。

第二十八条 “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协同各委员单位共同考核培训工作业绩,并通报各单位年度考核情况,对完成培训任务良好的相关负责人予以表彰,费用由委员会协同各委员单位共同解决。

第五章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是更好服务地方经济,推进高职院校科研工作与本地经济建设有机结合,强化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功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项目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与“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的其它各委员单位根据双方意愿协商确定。双方共同完成科研开发工作,分工和收益由合作单位之间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项目包括:

(一)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

(二)对福州市青口投资区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科技转化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新技术推广,可为园区产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

(四)有利于福州市青口投资区产业发展机制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科研开发工作应有专人分管。

第三十三条 对校企合作项目有重大突破与创新的人员要进行奖励,其奖励金额由校企合作双方各自研究确定。

第六章 校企合作考核与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 在“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织制定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考核指标包括单位领导重视程度、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开展职业培训、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单位对学院提供支持程度等。

第三十五条 在“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福州市青口投资区管委会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组织,每年7月份对校企合作办学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评估结果面向福州市青口投资区发布。

第三十六条 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校企合作办学激励机制,树立合作办学的先进单位典型,对积极参与合作办学并取得良好成效的企业,由“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授予校企合作办学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参与者,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奖励基金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项支付。

第七章 联席会议与信息沟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1—2次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通报政校企合作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确定下一阶段政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和联系人负责政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狠抓落实、检查、考核、反馈等重要环节,确保政校企合作产生实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市青口投资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福州市“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工业集群化,打造海西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充分利用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工科类专业及专业群的办学优势,搭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平台,支持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创新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适应园区产业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二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是指“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顶岗挂职及从事科研与技术开发活动的场所,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平台,直接关系到园区产业和企业发展急需的高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三条 根据专业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与“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共同建立。鼓励各委员单位积极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合作设置“校中厂”或“厂中校”,共同建立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

第四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必须能满足学院完成实习任务的教学要求和企业的生产需要,能为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工科类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

第五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必须能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并派技术专家承担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专业的理论或实践课程教学,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来校举办学术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六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必须能接受相关专业教师顶岗挂职进行技术研发与业务实践,每年提供10个左右的教师顶岗挂职实践岗位。

第七条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提供师资及相应条件,为校企合作实训实习基地开展各种类型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双方同意。

第九条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为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配套相应的建设经费,具体金额及管理办法由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条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技术业务骨干承担课程或实践课程教学产生的费用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承担,具体标准参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评选示范性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由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授牌,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是高职院校“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对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园区产业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是根据所承担的高职工科类专业教学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双向选择,经双方同意确定兼职教师人员及岗位。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岗位根据承担教学任务数量而确定,根据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聘任,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可承担专业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岗位见习、轮岗实训和顶岗实习指导等教学任务,具体安排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对本专业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能胜任专业课讲授。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享有优先接受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师资规范化培训的权力,可到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进修、学习、科研协作以及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所在的单位,应优先考虑兼职教师的教学安排,做到统筹兼顾。

第十九条 根据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规定,对于表现突出的兼职教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可按相关规定聘任“客座教授”,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章 校企合作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根据合作办学的基本思路,充分利用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资源,开展企业员工的知识更新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选派优秀教师深入合作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着力提高企业生产与管理水平,为园区产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大批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二十一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下设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等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主任由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工作人员主要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工程系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管理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作培训的种类分为3种,第一种是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第二种是各种工科类生产与管理技能培训;第三种是各种在职学历培训及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三条 来自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的社会培训任务,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和“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其它各委员单位共同完成。

第二十五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职工培训可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教学场地安排、师资组织等方面的工作,并保证提供良好的师资。委员会其它各委员单位负责组织生源和提供来自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担任教师,并承担培训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员工培训,由企业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商定培训内容、确定授课教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提供教学计划、授课计划、教学场地和实训安排等,企业负责提供教师课时费、场地使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所属各委员单位应把培训教学工作列入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实施奖惩并与职称晋升挂钩。

第二十八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协同各委员单位共同考核培训工作业绩,并通报各单位年度考核情况,对完成培训任务良好的相关负责人予以表彰,费用由委员会协同各委员单位共同解决。

第五章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是更好服务地方经济,推进高职院校科研工作与本地经济建设有机结合,强化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功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项目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与“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的其它各委员单位根据双方意愿协商确定。双方共同完成科研开发工作,分工和收益由合作单位之间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校企合作科研开发项目包括:

(一)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

(二)对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科技转化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新技术推广,可为园区产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

(四)有利于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机制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科研开发工作应有专人分管。

第三十三条 对校企合作项目有重大突破与创新的人员要进行奖励,其奖励金额由校企合作双方各自研究确定。

第六章 校企合作考核与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 在“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织制定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考核指标包括单位领导重视程度、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开展职业培训、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单位对学院提供支持程度等。

第三十五条 在“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组织,每年7月份对校企合作办学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评估结果面向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

第三十六条 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校企合作办学激励机制,树立合作办学的先进单位典型,对积极参与合作办学并取得良好成效的企业,由“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授予校企合作办学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参与者,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奖励基金由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项支付。

第七章 联席会议与信息沟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1—2次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通报政校企合作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确定下一阶段政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和联系人负责政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狠抓落实、检查、考核、反馈等重要环节,确保政校企合作产生实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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