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包1: 经审查,上海润品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发那科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中:“一般资格证明文件: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其中:非自然人的投标人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的规定,资格审查小组判定上述两家投标人资格性审查不通过。 深圳市罗博泰尔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上传的电子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中未提交投标函,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函”的规定,资格审查小组判定该公司资格性审查不通过。 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本合同包流标。 合同包2: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没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本合同包流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