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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发布者:陈丽    发布时间:2017-06-29    浏览次数:561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意见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以及《省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政管综〔201196号)、《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111日发文)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租房,是指归学校自主管理的各类住房,包括学生公寓、专家用房、福州地区新校区公共租赁房等。

第三条 学校公租房配租与管理应坚持在主管部门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学校实际,提高周转效率,优先保障需要,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房源公开、配租公平、操作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房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管会”),研究部署全院房屋管理、房补等相关工作。学校房管会由分管后勤管理处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房管会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住房补贴等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相关手续,开展公租房、住房补贴咨询和备案等业务。

第二章公租房的租用

第六条 租住对象

一、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工作人员),且在福州市五城区和大学新校区周边范围内(闽侯县)无住房。

二、因教学、科研或行政、学生工作需要的在职工作人员(含引进高层次人才、外教、外来短期交流人员)。

三、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且有无偿借用房间条款的,并正在履约期间的在服单位。

第七条 租住原则

一、工作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教、因工作需要须住校的辅导员、基建在职人员。

二、本人使用的原则。校内住房仅限于本人居住,校外住房限于本人或本人与配偶、子女共同居住,均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配偶及子女使用情况)。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租房租用的各项流程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相关制度办理,每年对入住学校公租房情况向全校教职工进行公布,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八条 租用流程

一、承租教职工、在服单位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租用申请表》(附件1);在服单位提出申请的,需另提供服务合同。

二、承租教职工管理部门、在服务单位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并签注意见,送至后勤管理处审核。其中:

1.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承租公租房,由人事处负责统一办理;

2.学校辅导员承租公租房,由学工处负责统一办理;

3.外教人员承租公租房,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

三、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送校房管会审批。

四、根据校房管会审批情况,后勤管理处根据租住原则、按现有条件安排住房。

五、承租教职工、在服单位与后勤管理处签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租用协议》(附件2)。

六、按照规定标准,承租教职工、在服单位一次性向学校财务处缴交住房保证金;住房保证金不计利息,退房时归还。住房保证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承租教职工:

1.租用学生公寓单床位:200/位;

2.租用学生公寓单间:600/间;

3.租用套房:2000/套。

(二)承租在服单位:2000/间。

七、承租人凭财务处确认缴纳住房保证金证明材料,至后勤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国有资产移交单》(附件3),并领取房屋钥匙。

第九条 租金

一、学校高层次人才、辅导员、外教、因工作需要住校人员、在服单位等人员,按与学校的协议规定,经校房管会审核后,可免交租金。

二、租金标准:

1.床位:每月100/位;

2.单间学生公寓:每月600/间;

3.套房:每月15元/平方米;

4.租住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变动,租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三、租金缴纳方式:

1.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在学校的,由后勤管理处通知财务处,从承租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2.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不在学校的,承租人员按月凭后勤管理处收费单,到财务处缴纳费用。

3.在服单位凭后勤管理处收费单,于次月5日前将费用转至财务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其他费用

一、承租人需自行承担水、电、电视、网络、物业等费用。

二、辅导员根据工作需要承租校内公租房的,需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水电,原则上可免除水电费、网络费、物业费。

三、其他情况需减免的,需报校房管会审批后办理。

第十一条 租用期限

一、原则上租用期为一年;

二、一年期满仍需租用,需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公租房的退还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承租人需及时办理退还公租房流程:

一、公租房租住期限已满。

二、在租用期限内,但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五城区和大学新校区周边范围内(闽侯县)有私有产权房屋交易行为的。

三、在租用期限内,承租人遇到进修、长期外出、退休等情况的,或调离、辞职、除名、解聘等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的。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承租教职工(除因工作需要住校人员)已领取住房补贴的。

五、学校服务单位服务合同到期的。

六、因学校事业发展或特殊需要,学校认定需要退房的。

第十三条退房流程

一、承租人将房屋内个人物品搬离,至后勤管理处交还钥匙。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检查房屋内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如发现房屋、设施损坏及国有资产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原承租人需负责修复或按原价赔偿。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退出通知单》(附件4),承租人凭通知单到财务处结清相关费用,并退还住房保证金。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遵守学校的消防、保卫、校园文明等相关规章制度,遵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酗酒;出门要关好门窗,并检查水电气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五条 承租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爱护公物,保持室内及楼道卫生清洁,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子等),不准私拉电源,不准在楼道内做饭、堆放杂物、乱丢垃圾;要节约用电、用水,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安装防盗门或随意更换门锁;不得对公租房进行私自装修,确需装修的,需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 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承租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退房:

一、未经学校同意,强占、私占房间使用者。

二、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房屋(床)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配偶及子女使用情况),或改作其他用途。

三、无房户购房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者。

四、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再享受免租金住房,而未及时搬出的。

五、拿到房屋钥匙后十日内未入住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符合办理退还公租房流程情况之一,但未及时报告、申请退房的。

第十八条 未及时退房的,委托财务处每月代扣已知需退还日到未退出期间内公租房租金的4倍,直至办好退房流程为止,并追究承租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若属所在部门或责任部门违规审批入住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住房保证金、租金和水电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收支管理模式,收入全部纳入财务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每年6月份对入住学校公租房情况向学校房管会进行报告,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提及的租用情况,需提交校房管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临时住宿管理暂行办法》(榕职院综〔201554号)自动废止。

  

附件:1.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租用申请表

2.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租用协议

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国有资产借用单

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退出通知单

榕职院综〔2017〕59号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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