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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新党章增写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到实处?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3-22    浏览次数:518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条中,增写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这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贯彻运用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巩固发展来之不易的良好政治生态。

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工作,抓住了这个环节,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第二、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设防,有效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对应问题的严重性递增,而所涉及人数递减,体现着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关键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从第一道关口把住,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把谈话函询作为日常性工作,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本人作出说明,所在党委(党组)书记签字;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问题线索了结,并将结果向被函询人书面反馈澄清,体现党对干部的信任。

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主体责任在党委(党组)。党章修正案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各级党委(党组)就要敢抓敢管、严格执纪,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各级纪委要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既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又做好犯错误同志思想转化工作,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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