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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林雯静    发布时间:2017-03-16    浏览次数:509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18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属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抓紧落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为支持发展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以下简称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推进互联网人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从2015年至2017年,全省推动建设一批互联网创业园,培训互联网从业人员40万人。公共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和互联网经济从业创业人员培训给予补助。其中,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互联网创业孵化服务的基地(园区)。互联网经济创业从业人员培训主要对象是有意愿参加互联网经济创业从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院校在校生等。

二、补助条件

(一)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机构,在福建省注册登记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四年(以申报时间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2.在管理、组织、品牌、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性较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能提供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办公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拥有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管理服务队伍,能为入驻的创业主体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支持、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等服务。

3.与入驻的创业主体签订协议,场地租金、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70%,或提供一年及以上免租金服务。

4.民营创业孵化基地或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入驻的创业主体20户以上,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农村创业园从事互联网经济创业的从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其中,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农村互联网创业园运营后年均税收应分别不低于20万元、5万元;高校毕业生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的入驻的创业主体中,从事互联网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占80%以上。

(二)互联网经济创业从业人员培训

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开发互联网经济教育培训课程,免费为互联网经济从业(创业)人员培训提供网络教育培训,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性,广泛开展各类互联网经济创业和职业培训,并将各类培训机构培训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参加互联网经济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凡符合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三、申领认定和监督管理

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补助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各地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由县级申报、市级核批,具体认定办法和标准由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制定。省级就业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付。省属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按现有标准、程序、办法认定、补助,并根据实际需要完善。

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从业人员培训补助审核程序、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绩效管理、责任追究按照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统计上报。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每年6月、12月分别向省人社厅、财政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含项目单位和资金拨付表),次年1月初报送上年度项目情况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其中,各设区市人社部门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执行情况报送省毕业生办,互联网创业培训执行情况报送省劳动就业服务局。

(二)任务分解。省人社厅将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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