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刘伟发布时间:2017-03-22浏览次数:4191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43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123

  

  

  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闽都人才集聚工程,构建福州大都市区人才高地,吸引更多海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榕创业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科技创新、繁荣文化事业,从福州市外经办理有关手续到福州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相当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国际知名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法学家(主要是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心理学家等知名学者;在国际知名艺术团队、文化机构、大型文化企业担任重要职务,近五年策划、组织、推广过国际性文化项目或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文化活动的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在国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文化机构担任高级研究职务,从事文物保护、图书馆学、舞台技术等专业研究运用的知名专家。

  (三)具有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闽江学者”;省级学科带头人;获省科学技术奖等相当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世锦赛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

  (四)“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一级演职人员;中小学特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其科技成果具有市场潜力,来榕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人才。

  (五)市级重大项目、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具有突破关键技术或掌握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二章 引进措施

  第三条 经我市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的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我市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条 拓宽引进人才渠道,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鼓励用人单位灵活采用调动、聘用、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榕创业。对来榕发展的留学归国人员,经认定,给予5万元—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特别优秀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榕发展的,经认定,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建站(基地)资助;对进站(基地)开展科研的博士后,每年每人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发放两年。

  第七条 人员编制或专业技术岗位数已满的单位,在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时,经过编制或人事部门统筹,可先引进再逐步调整。具有特殊才能的特别需要的人才,引进时不受学历和职称的限制。

  第八条 对引进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5年。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生活津贴按照以下规定发放: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的,每月发给10000元,发放5年;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每月发给6000元,发放5年;

  (三)符合第二条第(三)项的,每月发给3000元,发放5年;

  (四)符合第二条第(四)、(五)项的,每月发给800元,发放5年。

  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其它单位自行发放。

  第十条 市政府按照以下规定为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提供人才配套补贴: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的,补贴200万元;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补贴60万元;

  (三)符合第二条第(三)项的,补贴40万元;

  (四)符合第二条第(四)项的,补贴30万元;

  (五)符合第二条第(五)项的,补贴20万元。

  享受人才配套补贴的引进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的聘用合同,每年在榕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人才配套补贴分5年发放。人才配套补贴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优秀人才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市政府为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提供人才公寓、租房补贴、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配偶及随迁子女,以组织安置、单位协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二)、(三)项的,其配偶按照身份或专业对口原则,由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安置;

  (二)符合第二条第(四)、(五)项的,其配偶按照身份或专业,由各职能部门协助安置;

  (三)义务教育阶段及学龄前随迁子女由市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随迁子女入学入园的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评价认定和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公务员局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引进人才业绩评估制度。市公务员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综合评估,对业绩达不到聘用要求或违反合同的人员,取消其相应待遇,并由用人单位负责追缴有关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榕政综〔200966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