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与培养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05浏览次数:1086

各系(部、院)、处室、中心、馆、科、所: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与培养办法(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12月3日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与培养办法(修订)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高职院校教学质量的关键。开展“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工作是促进教师队伍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学院的内涵发展、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尽快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提高学院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更好的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现按照教育部数据平台最新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 “双师型”教师培养和认定办法进行修订。
一、认定对象
校内专任教师及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校内实训指导教师、兼课教师。
二、“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条件
(一)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结合专业课任教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计算机软件程序员、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等);
2.通过国家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或具有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
3.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实践实训活动(主要指实训教学及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指导);
4.近五年主持过院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和技术开发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5.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6.实训指导教师具有与本专业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本规定中的近五年,是指按照申请之年计起往前推五年之内的时间段。
三、“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一)个人申报。教师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系(部、院)初审。审核个人申报材料,在个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系部公章,并汇总所需提交的材料报人事处。
(三)职能部门复审。教务处、人事处、高教所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
条件1、2、6由人事处审核,条件3由教务处审核,条件4、5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
(四)学院认定。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拟定“双师型”教师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天。经公示无疑义后,由学院行文确定“双师型”教师。
四、“双师型”教师的复核
(一)学院于每年9月份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二)每隔3年对“双师型”教师资格进行复核,由人事处按“双师型”教师的考核办法对“双师型”教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以及相关待遇。
五、“双师型”教师的待遇
认定为“双师型”的教师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选拔专业带头人、确定骨干教师、访学进修、上课安排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双师型”教师。
(二)优先安排“双师型”教师参与科研项目开发,指导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培养,主持或参与本专业范围的实验项目、实验装置开发,负责相关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或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对“能教会做”的“双师型”教师,按照专业课程的教学实际课时补贴酌情提高,具体课金标准另定。
六、“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途径
(一)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的考试,并按50%比例报销培训考试费用。2015年12月前参加考评员学习培训并获得考评员资格的并予以全额报销培训考试费用。
(二)充分利用学院已有资源进行“双师型”人才培养,可通过政校企合作、科研、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等方式带动一批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科研开发和院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
(三)根据专业建设需要,选派急需紧缺专业教师脱产到企业行业一线挂职顶岗锻炼(需报教务处、分管教学院领导、院长审批)。
(四)利用寒暑假有计划地选派专业骨干教师到教育部指定的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学习或到企事业实践。
(五)在教师招聘条件中明确有企事业工作经历,加大从企事业单位引进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技术人员充实教师队伍力度。
(六)对实验、实训课指导教师,在不断提高其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培养的同时,加强其学术、理论水平的培养,使其逐步成为“双师型”教师。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