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制度
在党中央的关心关爱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迸发生命的光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一句话道出对残疾人的关心与关爱,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他们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也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使他们能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广大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加,除了基本的民生保障,接受教育、参与文体活动、体验舒适的无障碍环境等也是广大残疾人的所盼所愿。越来越多的工作都已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其中,建立管根本、顾长远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切实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为他们创造更多机会,为残疾人融入社会创造更多可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指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残疾人事业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那么残疾人创业就业和企业招用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那儿些呢?
跟着小编来看看吧⬇⬇⬇
残疾人就业减免个人所得税
一、享受主体
就业残疾人
二、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务收入,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条件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明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级至八级)的人员。
2.残疾人按照各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四、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提供服务或应税服务的残疾人个人免征增值税
一、享受主体
残疾人
二、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和向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级至八级)的自然人,包括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四、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六)项,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订)
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残疾人工资加扣
一、享受主体
残疾人就业企业
二、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在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100%扣除。
三、享受条件
1.依法与每一名被安置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一名被安置的残疾人实际在企业工作。
2.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按月缴纳企业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定期向每一位被安置的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
四、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先征后返
一、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机关实行按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数量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每月应退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所在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内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足以退税的,可以在本纳税年度内扣除已退增值税后的上一纳税期已缴纳增值税的余额中予以退税;如仍不足,可在本纳税年度内结转以后纳税期间,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如果纳税期不是按月,增值税只能退至符合条件的当月。
三、享受条件
1.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除外)有按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的残疾人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每月安置残疾人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残疾人不少于5人(含5人)。
2.与每名被依法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每一个被安置的残疾人都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每一个被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纳税人所在区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
5.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既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又有支持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转业干部等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均适用,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计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更改。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和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税目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总额占其增值税收入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购进货物(含货物批发零售)和销售委托加工货物的收入。
纳税人应分别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上述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订)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享受主体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二、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含25%),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享受条件
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含25%),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
四、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