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文明服务规范


发布者:翁伟星    发布时间:2016-03-15    浏览次数:309

 

图书馆文明服务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馆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工作人员优质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作为学院的一个文明窗口,图书馆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馆方向。
第三条 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向读者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学院教学、科研提供文献信息服务,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思 想 规 范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同时掌握图书馆学和一门以上其他学科的知识,要努力学习现代化管理知识及操作技术,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工作人员要树立职业理想,增强职业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掌握职业技能,优化职业作风。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以读者第一、服务育人为宗旨,健全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树立良好馆风。

行 为 规 范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于每天开馆前做好接待读者的准备工作,保证按时开馆。上岗后,工作人员应保持仪表端庄,着装应大方、整洁,言行文明得体。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积极宣传馆藏文献,宣传图书馆规章制度。开展参考咨询、文献信息定题检索、课题成果查新、信息编译和分析研究、最新文献报导等信息服务工作,提高馆藏文献资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利用文献信息。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接待读者时应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为读者办理借阅手续,应轻拿轻放,严禁扔书、甩证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不得擅自离岗或在岗位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对读者一视同仁,遇到特殊情况,应本着急读者所急的原则。工作中要虚心听取读者意见,与读者发生矛盾时,要保持冷静,不得与之争吵。责任在工作人员身上,要主动向读者道歉。对违反制度的读者要按规定处罚,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避免态度生硬,更不得有过激行为。
第十二条 到馆新书与报刊,应尽快分编上架,及时与读者见面,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予以截留,更不得监守自盗,私自拿走,占为己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保证开馆时间,维护读者的合法权益。未到规定闭馆时间,不得催赶读者;亦不应于闭馆前在读者场所从事卫生清扫等有碍读者借阅的行为。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闭馆的,应事先通知或当面向读者说明原因。

语 言 规 范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加强文明修养,做到说话和气,态度谦虚,使用国家推广的“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十字文明用语;不得以生硬、命令、谩不经心的口气及态度讲话,更不得讽刺、挖苦、斥责读者或口出粗话。
第十五条 称呼读者要体现尊重、文明、规范、通用的原则,可以“老师”、“同学”为基本称谓。

环 境 规 范

第十六条 图书馆应加强馆内文化建设,在馆内不得大声喧哗,确保馆内安静,净化借阅环境,使读者有序地利用图书馆。
第十七条 馆内应按时打扫,办公设备摆放整齐,书刊、报纸排列有序,读者活动场所为无烟区,严禁抽烟。
第十八条 读者借阅及活动场所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备有消防设施,以保证读者、工作人员及国家财产的安全。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是衡量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和开展文明服务水准的依据和标准,各部室可根据岗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