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4-12-05浏览次数:37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及《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0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人数以福建省教育厅每年下拨的指标为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五年专(中职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五年即大专最后一年;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院期间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各项表现优秀,获得上一学年院级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在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同等条件下,省级以上(含省级)技能竞赛获奖者优先。

(六)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按比例分配各系的推荐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推荐。如各系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在全院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八条  各系要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该项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经班级评议后,各系按照评审要求,严格把关,提出初评名单后向全系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汇总表》报送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并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送审名单。

3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学院根据教育部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在省教育厅经费拨付到校后,院财务科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中,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评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人员因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学生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该奖学金的,学院将追回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