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4-12-05浏览次数:39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1)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职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以列入福建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名单为准),生活俭朴,学习成绩良好,励志向上,在上学年度综合测评中成绩突出,没有不及格科目者。

(五)同等条件下,省级以上(含省级)技能竞赛获奖者优先。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对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五年专(中职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五年即大专最后一年具备申请资格。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表现特别突出、成绩特别优异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同一学生不能同获得。

第七条  各系根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如下:

1.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申请和评审条件进行推荐,推荐名单报系评议领导小组初审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汇总表》。

3.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复核,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学院根据教育厅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省教育厅将奖学金拨付给学院后,院财务科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中。

第九条  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对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奖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交回,并取消当年其他各类资助项目及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