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4-12-05浏览次数:549

 

为强化校园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省教育厅、公安厅及省市综治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教职员工凭校徽、学生凭校徽和出入证进出校门,外来人员凭有效证件向门卫履行登记手续后方能进入校园。对不佩戴校徽的师生员工、无身份证明的外来人员及其他闲杂人员,门卫有权制止其进入校园。

第二条  学生夜间(23点以后)不能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出者,必须有辅导员批条。对晚归学生,门卫有权查问并登记姓名,对拒不接受登记、无理取闹以及虽接受登记而累犯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机动车辆凭本院车辆通行证进出校门,进出校门要慢速行驶,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外来车辆除公务车外均不得进入校园。

第四条  装载、携带公物、贵重物品出门,应持有关部门出具的物品出门条,并接受门卫检查。

第五条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违者予以没收。

第六条  保持校园道路、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道路、道路两旁及消防通道停靠车辆、堆放杂物。未经许可,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在院内摆摊设点或流动售货。

第七条  非因灭火需要,严禁乱动消防器材。擅动、损毁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除视情节予以批评处分外,还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生公寓一律不得留宿外人。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异性。不得在校园内露宿。

第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使用明火以及乱拉乱安电源。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组织篝火晚会。禁止攀爬围墙、栏杆、树木。禁止下河游泳、戏水、钓鱼,违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条  严禁吸毒、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在校园内喧哗、起哄、摔砸物品等干扰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公物除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告示、通知、启事等应在指定位置张贴。散发、张贴宣传品应经过学院负责宣传的部门统一安排,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也不得有损其他公民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四条  各系、部门组织师生举办大型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与共建单位组织来院活动的,应报请院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违者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配电房、水泵房、仓库、档案室、制卷室、微机控制室、播音室、财务室、食堂工作间等部门(部位)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违者本室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广播、电视、多媒体等设备由专人管理使用,其他人不得擅用。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上网登记、日志保留制度和案件报告制度。严禁在网上阅读、制作、传播反动、淫秽信息及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对发生在校园内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所有人员都应勇于并善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学院视情况给予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属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保卫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若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