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4-12-05浏览次数:487

 

为规范学生公寓的管理,提供安全、文明、健康、舒适、优雅的公寓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寓楼管理

1、学生在公寓楼内应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管理人员必要时可查看学生证件,学生必须予以配合,共同维持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凡违反管理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作相应的处理。

2、外来人员入楼会客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履行登记手续(会客地点:值班室会客厅,时间:中午1200-1330,晚上: 17302130) 公寓不得留住外来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住宿者,应到宿舍管理科办理手续另行安排。对无证又不登记强行进入或无理取闹者,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由公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保卫部门予以治安处罚。

3、公寓楼熄灯时间为晚上1100,熄灯前5分钟,由工作人员铃声提示,提示后,学生应自觉熄灯,停止使用电脑、台灯等电器,违者有关管理部门将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断电处罚。晚1100后学生进入公寓楼应主动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入内。 

4、每晚700-930(周末除外)为晚自修时间,公寓内禁止影响学习的其他活动。

5、男女生不得互相串楼。

二、公寓寝室管理

1、公寓每个寝室设室长一人,管理本寝室的生活事务,并安排值日生轮流值日与卫生检查。寝室内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并参加评比。对寝室内卫生工具要妥善保管、爱惜使用。

2、学生应按照学校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未经准许不得自行调换和搬迁。

3、学生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准把饭菜及外购餐盒带回寝室就餐;不得在寝室内使用煤油炉、燃气炉等烹调食物;禁止在公寓内喂养小动物;不得将自行车带入公寓;禁止从寝室内向外抛洒物品;禁止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屑、乱倒污水;禁止冲洗地板。

4、寝室内不得进行各种球类活动;不得喧哗吵闹;不准擅自设立摊点、买卖经商;不准抽烟、喝酒、打麻将;严禁赌博;禁止攀爬门窗、栏杆。在午休和晚间熄灯后寝室内严禁使用乐器、音响设备等。

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   公寓卫生管理

1、学生必须自己动手打扫寝室卫生,每个寝室每天安排一名值日生擦拭门、窗,整理物品,清扫地面(包括床下)。个人床铺被褥、枕头、蚊帐、书架自己整理。

2、学生公寓走廊、楼梯、门厅、公寓周围等公共场所由公寓卫生员打扫。

3、学生公寓内公共场所及学生寝室卫生要求:

1)地面(含床下)、无积灰、无痰迹、无纸屑果皮。

2)墙面、家具无污损、无涂写刻画、无蛛网和灰尘、无张贴、无球印。

3)门窗玻璃明亮、无积灰、无张贴。

4)卫生间、浴室无垃圾、无异味、无蛛网、无灰尘、无乱张贴。

5)衣柜、桌椅、床上用品、热水瓶、水杯、书籍、衣服、鞋等物品应有序摆放。

4、学生寝室垃圾实行袋装,应于每日早上800前放置垃圾筒内。

5、学生寝室卫生状况,每天进行检查评分,并予以公布,作为文明寝室评比的重要依据。卫生及内务检查两次不合格者,宿管科将书面通知所在系,进行警示教育,三次不合格者由所在系责成其做出深刻检讨及时纠正。

四、公寓楼设施管理

1、安装在公寓楼层的消防器材按《消防法》规定不得乱拆乱动。公寓楼内的水龙头、供水等设施应爱惜使用。使用自来水随用随关,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员。

2、对寝室内配备的家具和房屋设备要倍加爱护。寝室内个人设施实行编号配置管理,毕业时学生应按原号归还,若有丢失、损坏,由个人负责赔偿;公共设施人为破坏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找不到肇事者,则由全体舍员赔偿。

五、 寝室水电管理

学生公寓实行水电定量管理,每位学生每月免费供应2吨水、5度电,超过限额部分按物委规定收费。寝室内智能型刷卡水表不能进水,需妥善使用。

六、寝室安全管理

1、公寓内使用的电脑、电视机和收录机等电器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摆放。严禁私拉电线、乱安插座和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烫斗、电热杯、电木梳、电饭锅以及取暖器等其它电热设备,经发现除没收电器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2、禁止在公寓内燃烧纸屑等物品和使用明火;使用蚊香,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宿舍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公寓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学生宿舍严禁吸烟。

3、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学生不得私自配置门锁或将钥匙转借他人。离开寝室应随手关门。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共同做好公寓的安全防范工作。

4、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在寝室内,遇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管理员或值班员等有关人员,并听从指挥。若发生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打开公寓所有通道、安全门,及时疏散至安全地带,若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学院相关人员,并保护现场。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总务处。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