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4-12-05浏览次数:598

 

社团工作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学生以辅助补充第一课堂、丰富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实践为宗旨,而自发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院校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的指导帮助。学生会社团部作为全校各类社团的主管机构,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培育、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活动。对社团部的各项职能工作,学生社团享有批批、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院校的财务制度和本规章有关经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由学生自发组织的学生社团应向学生会社团部申请,经学生会社团部审核、评估并报审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院学生会社团部提交下列材料:

    1、学生社团章程。包括:(1)社团名称;(2)社团的性质及活动宗旨;(3)组织机构及权限;(4)主要负责人任期及职责;(5)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6)主要活动方式;(7)经费来源及专职管理人员。

    2、学生社团挂靠哪个系(申请报告必须以系名义经系辅导员同意),主要负责人姓名、专业、系别,指导老师姓名、专业,社团成员(按系部分类)名单。

第七条  发起人必须满3人才能提出申请,社团人数必须在20人以上,否则将予解散。

第八条  社团应聘请指导老师,指导社团开展活动。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指导老师须经院团委同意。

第九条  具备学生社团条件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按下属类别申请社团登记:一、理论学习类;二、学术科技类;三、社会实践类;四、文娱体育类;五、兴趣爱好类;六、志愿服务类等

    第十条  院学生会社团部接受申请后应对申请社团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社团的性质、宗旨、活动方式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2)经费来源是否合理;(3)社团负责人及指导老师是否符合条件;(4)其它递交材料是否属实。

    第十一条  审查合格的社团必须经历一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内,必须把社团负责人名单、会员名单及本学期工作计划报院学生会社团部和院团委备案。考察期满后的七日内由院学生会社团部评估,决定是否批准其正式成立,并发出书面通知,准其成立的同时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审核未经通过,或是在考察期内出现问题未获批准的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的名义组办活动和收取会员费。已经收取的会费由院团委、社团负责人、会员共同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到院学生社团部进行登记注册,以后每学年注册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个月为社团重新登记、注册时间。注册主要事项包括:名称、联系方法、负责人、指导教师、会()员人数、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等,社团必须在此期间上交新学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须向院学生会社团部递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变更。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刊物指导老师或主要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学生会社团部联系,新的指导教师和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学生会社团部审查认可并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正式上任。院学生会社团部保留对社团负责人的任免权。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视同为原社团注销。新社团的成立应重新按本章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因某些原因难以维持的,在征得大多数会员同意后可以向学生会社团部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八条  注销申请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目前社团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负责人、指导老师、成员情况、经费状况

2、申请注销的原因;

3、对社团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院学生会社团部审核注销申请后一般予以注销并发布公告,同时并监督其后的有关具体事宜的操作。

第二十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院校各项管理制度的学生社团,院学生会社团部有权对其进行整顿,对性质严重的有权强行注销,并报请院校行政部门追究其负责人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持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社团,由院学生会社团部发布公告,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与外单位的联系均使用学生会社团部印章,禁止未经院团委批准自制协会印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需在每学期初向院学生会社团部递交一份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在每学期末交一份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

第二十四条 每个社团每学期举办活动不得少于2次。社团每次主办活动,需提前一周向社团部递交《社团活动申请表》;临时增加的大型全校性活动,需提前半个月报学生会社团部审核,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办。

    第二十五条  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做好活动记录,包括活动效果、社团成员意见等,以便在社团评比时参考。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应坚持业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党团活动、政治学习时间。任何社团成员参加社团活动,如与本系、班集体活动冲突,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社团借公共场所(教室、会议室、报告厅、活动室等)开展活动,须事先向院学生会社团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社团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举办报告会、研讨会、沙龙、论坛及聘请院外人员来院作报告、开讲座。此类活动必须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由院团委报党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社团出版刊物,须事先向学生会社团部、院团委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印发。

第三十条  各社团使用广告或出海报等均由院团委同意方可进行。 

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新成立的社团负责人由发起人民主推选,并报院学生会社团部、院团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社团更换负责人,应由原社团成员民主推选,并经院学生社团部、院团委考核后产生。

第三十三条  新负责人产生后,社团原负责人应将本社团的活动档案及各种资料尽快移交给新负责人,并一同到社团部登记交接。

第三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是社团的最高代表,应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对外交涉能力,积极带领本社团成员开展各项活动,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三十五条  院团委有权罢免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并由社团部召集该社团其他工作人员和社团成员代表,民主协商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不是民主选出的负责人,院团委不予承认。

 

第五章         社团内部关系

第三十六条  院学生有权按社团有关章程规定自由参加或退出任何一个社团,每一个社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三十七条  社团成员必须遵从本条例和该社团章程,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各个社团均应在每学年初第一周内,对本社团全体成员进行注册。注册名单须上报社团部,并到社团部统一办理会员证,同时办理有关经费事宜(关于经费使用详见附件)。注册人数不足20人的社团应到院团委社团部申报注销。

第三十九条  社团全体工作人员和该社团成员代表经过协商后有权开除社团成员,但应做好记录工作,以便今后查询,退社或被开除的社团成员对该社团的财产丧失请求权。

第四十条  对于本条例未具体规定的其它问题,由社团部上报院团委协商解决。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年度考核

1、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每年将对社团进行考核,评出“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对长期不开展活动或活动效果差,名存实亡的“不合格社团”,院学生会社团部将责令其进行限期整顿,否则取消其下学年的注册资格。

2、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第年对社团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评出“合格社团负责人”及“不合格社团负责人”,并做出书面鉴定,送其所在系党、团组织。

第四十二条  评优与奖励

1、社团的评优与奖励。第年度3月份由院落学生会社团部从“合格社团”中提名“优秀社团”的候选名单。由社团部与社团负责人通过不记名投票的形式选出“优秀社团”若干个并交院团委审批。

优秀社团在本学年度的活动中,享有开展活动、获得经费、提供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优先权,并在院内张榜公布“优秀社团”名单。

2、社团负责人的评优与奖励。每年度3月,由院学生会社团部根据社团负责人考核情况,从“合格社团负责人”中提名“优秀社团负责人”的候选名单,经讨论通过后交院团委审批,评出“优秀社团负责人”若干名。

优秀社团负责人的名单将在院内张榜公布,并发给证书,予以表彰。

3、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的评优与奖励。每年度3月份,对各社团的成员(其加入社团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进行评选。由院学生会社团部根据社团规模大小,上学年举办活动次数与效果等条件确定各社团的候选人名额。各社团采取推荐形式,将候选人简历及主要事迹上报,由院学生会社团部、院团委审核后评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名。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的名单将在院内张榜公布,并发给证书,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收费多而连续一学期不搞活动的;

2、擅自开展未经团委批准的活动的;

3、有违反本规章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由各学生社团制定的处罚规则报社团部审查批准的,社团有权使用,但具体处罚意见须报社团部同意。

第四十五条  各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切实加强社团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任何人不得以社团的名义为个人谋利,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通报所在系给予处分,直至记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