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费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4-12-05浏览次数:544

 

为了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维护校园与社会的安定稳定,现根据教财[2004]37号、闽教财[2004]190号文件精神,制定我院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1、具有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独立核算的办学单位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实施办法由相应办学单位另行制定后报学生处备案)。

2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施助对象:
  (1)来自农村特别是老少贫困地区的家庭贫困学生;
  (2)少数民族特困生;
  (3)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4)父母双亡,无人承担上学费用者;
  (5)家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者;

二、“减、免、缓”交学费的额度

每学年“减、免、缓”交学费的总金额控制在应收学费总额的5%以内,实行专款专用。

三、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2、各系成立评议小组,成员中应包括部分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

3、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学习生活及其它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确定出对象、类别(分减、免、缓三类)及金额。原则上缓交学费期限为一学期。

4、各系确定对象名单并经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减、免、缓交学费申报表》(一式3份),由系主管领导签章后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在综合各系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意见,交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四、评定时间

“减、免、缓”交学费在每年6月份评定,新学年注册时兑现。新生在12月份评定。

五、附则

1、“减、免、缓”交学费工作要与特困生的其他资助形式相结合。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享受“减、免、缓”交学费的资格:

1)因学习不努力造成留级或期末考试不合格的;

2)当年因违纪受行政处分的;

3)当年因吸烟、酗酒或其他原因受处理的;

4)有弄虚作假、伪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

5)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6)不参加助学贷款的。

3、对已接受“减、免、缓”交学费待遇,经查实不符合施助资格者,取消其享受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全部款项。

4、各系部、有关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和调查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经过自身努力又无力解决的学生能够得到资助。特别要注意为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品学兼优者、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解决问题,要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