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4-12-05浏览次数:1398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全面客观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实际表现与职业素质,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的竞争意识,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奖励优秀学生,引导激励广大学生适应时代需求,形成团结奋进、拼搏向上的优良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评定等级、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奖励人数占本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2%,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人数占本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一次性奖励1200元;

三等奖学金:奖励人数占本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2%,一次性奖励600元。

三、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党团纪、行政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

3.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实践动手能力,本学年实践环节成绩考查课程考核合格。

各等级奖学金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等奖学金:学生学年综合考评中的政治思想品德成绩、业务学习成绩名次原则上均应列本专业同年级名次的前5%,体育成绩达80分以上者。

    二等奖学金:学生学年综合考评中的政治思想品德成绩、业务学习成绩名次原则上均应列本专业同年级名次的前10%,体育成绩达75分以上者。

三等奖学金:学生学年综合考评中的政治思想品德成绩、业务学习成绩名次原则上均应列本专业同年级名次的前25%,体育成绩达70分以上者。

同等条件下,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和参加市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奖者或重大科技活动、各种社会实践获奖者优先。

四、评定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在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开展评选工作(毕业班在每年3月份开展评选工作)。

五、评定程序

1.辅导员组织专业评议和初审。各系思想政治辅导员组织各专业分年级成立评议小组,由本专业内各班级学生干部代表(每班至少一名)及未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代表(每班至少一名)均衡组成,评议小组总人数不少于7人。评议小组依据综合测评对本专业的奖学金获奖名单进行评议,形成评议小组意见,并由相关辅导员出具初审意见。

2.系部推荐。系部依据辅导员和评议小组评议、审核的汇报进行推荐,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和系领导签注推荐意见后,在系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学生对该推荐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时间内向本系或院学生工作处申诉,接到申诉后三天内应进行复议。

3.学院审定。奖学金名单经系部审定、推荐后,报院学生处审核、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各相关职能部门会稿,最终由院党政会议研究审批。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由学院统一发放。

六、注意事项

1.实行学生奖学金制度是教育改革的内容之一,各系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围绕高职院校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特点,着力提高学生学业成绩、专业实践能力等方面综合素质,切实发挥奖学金的引领作用。

    2.各系要充分重视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干涉、破坏评定工作者将追究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核实,即取消当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3.各系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七、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榕职院综〔200588号文件中附件1(原办法)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