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4-12-05浏览次数:1055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破坏安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按《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偷窃财物(含私吞公款、冒领他人汇款、包裹等),未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偷窃金额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被刑事拘留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有作案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它方便者,视情节轻重比照偷窃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对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即用语言挑逗,或以各种形式引发打架肇事者)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未动手打人,但已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打人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

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聚众打架并造成事实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并造成事实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打架者

先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参与者

参与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打架双方任何一方参与者达三人(含三人)以上,视为聚众打架,每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致人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非正常劝架、起哄、挑逗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一人犯有两款以上行为者,分别裁决,加重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等其他正当费用,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用,给予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财物者,除责令其照价赔偿外,所破坏的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100))者,给予警告处分;101-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1-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再犯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擅自离校(按实际课时计)或旷课者,按下列规定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住校学生无故迟归,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住校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校生擅自租住民房,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正常学习时间(包括星期一至星期四晚上及星期天晚上)不得出入“三厅两室”(指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游戏室、桌球室)进行娱乐活动,违者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有以下情形者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1、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留宿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5、其它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者,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禁止学生擅自到江、河(包括溪源河)、湖、海及其它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不得在校内打麻将。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扰乱、危害校园治安秩序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规定而引起火灾,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凡在宿舍违章用电、用火(包括点蜡烛等)不听劝阻者,除没收违禁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4、在宿舍及其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废弃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学生宿舍楼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影响校园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集会等活动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应勒令其离开会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警告以上处分。

8、损毁、涂改院、系尚在生效的布告及相关文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撕、割图书馆、资料室图书、资料及其他破坏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作相应的赔偿。

12、学生不得在校内吸烟,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证件、证书、个人档案、学习成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外出实习、实训及其他活动,不遵守实习、实训及其他活动纪律和公共秩序、损坏学校声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采取各种手段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他人恐吓、威胁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禁毒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规违纪被发现后,歪曲事实或态度恶劣、无理取闹或辱骂、威胁举报、执行检查任务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殴打举报、检查人员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任何校内组织、团体、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节予以记过以上处分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1、未经许可,进入校园计算机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并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程序的。

3、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信息的。

4、制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扰乱学校安定及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学校声誉的。

5、法律及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处分报批程序:

1、学生违纪,各系应积极配合保卫科等部门尽快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附上相关材料送学生处。学生处核实后拟出处分意见,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意见的由院领导召集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对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意见的报院长会议决定。

2、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科或学生处牵头处理,相关系、部门须派员参与。

3、学生处分应具备的材料:

①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②当事人的陈述材料

③各种有关的旁证材料

④违纪事实的核实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程序:

1、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3、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进行研究决定。

5、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6、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之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行政教育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后的有关规定

1、对学生的处分材料一式两份,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2、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各系要定期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察看期间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以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4、违纪受处分者,该学年不享受奖学金。

5、凡受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3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6、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或受处分一年内重新违纪的,按同类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