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的质量和信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我院考试的学生都有严格遵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考试管理的违纪舞弊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学生违纪舞弊行为及处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经监考人员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三)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相传递文具、物品的;
(五)不按考场规定就座的;
(六)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七)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二)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三)考前事先把考试有关内容写在课桌椅上;
(四)夹带与本场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五)在试卷或答题卡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的;或由他人替考的;
(六)接传、抄袭他人答卷、答案的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的;
(七)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的;
(八)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九)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的;
(十)窃取或损坏他人答卷或答题卡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章 处分决定批准程序
第五条 监考人员应及时报告各系主考,各系主考应尽快查清事实,拟出处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领导决定;
第六条 学生违纪舞弊处分应具备的材料:
1、考场记录单及相关旁证材料;
2、当事人陈述材料;
3、违纪舞弊事实的核实材料;
第七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参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