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4-12-05浏览次数:5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过程中,客观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实际表现和素质水平,正确引导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学校对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定。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毕业推荐、推优入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总成绩由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职业素质与身心素质三方面成绩组成。构成比例:综合测评积分=思想道德素质分×0.2+文化素质和职业素质分×0.7+身心素质×0.1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100分)

第四条  思想道德素质成绩由学生思想道德行为表现基本分(70分)和奖惩附加分(30分)组成。

1、表现基本分主要包括政治素质、法纪观念、学习态度、品德修养、劳动实践等五项内容,每项分ABCDE五个等级,分别评给14-10分(按等级1分递减),五个方面达到A级方能得基本分70分(14×5)。

1)政治素质。具有共产主义理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自觉维护祖国尊严、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2)品德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为人正直,诚实守信,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集体观念强,尽心尽力组织或参与各种有益的集体活动。顾全大局,积极维护集体利益,维护集体团结,努力为集体争得荣誉。

3)法纪观念。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强,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勇于并善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努力维护国家和校园的安定与稳定。

4)学习态度。学习目的正确,专业思想牢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很好地完成学习任务。重视专业技能培养,认真参加社会实践和专业见习、实习,积极参与校园文化活动,自觉提高职业素质。

5)劳动实践与志愿服务。劳动观念强,吃苦耐劳,能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学校创建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活动,自觉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2、奖惩附加分(30)。

1)加分

①担任学生干部并能履行职责的可予以加分,对担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可按最高分项计,不累计得分。若不称职或违纪受处分者,不能得分。具体评分标准为:担任校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可加10分;担任校学生会副主席、系团总支副书记、校两委各部部长,可加9分;担任校两委各部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各宿舍楼楼长可加8分;系团总支委员、各班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各社团负责人、校广播站负责人,各宿舍层长可加7分;担任校两委干事、各班班委、团支委、各示范文明宿舍舍长,可加6分;担任各文明宿舍舍长可加5分,担任各班小组长,各宿舍舍长可加4分;担任学校有关部门的专项社会工作和活动的,可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加25分。

②学年获全国、省、市、校、系先进个人荣誉者分别可加12-4分(按等级2分递减)。获全国、省、市、校、系先进集体成员分别可加10-2分(按等级2分递减)。

③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维护社会治安等突出表现者,经系、校认定后可加10-30分。

④以上奖励分可在学年内累加,但最高不超过30分。

2)减分

①受司法部门治安处罚者,每次减30分。

②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通报批评,一次减5分:受处分者,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分别减10152030分。

③无故缺席政治学习、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者,每次减2分。

④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学生管理工作中,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者,每次减3分。

⑤凡违反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但又未受行政处分的,可给予3-5分的减分。

⑥凡违反学校其它规定,但又未列入本法的,根据有关条款可给予3-5分的减分。

⑦凡受到①②项减分者,奖励分均不能得分。减分在政治思想品德表现分评定的基础上续减。

第三章  文化素质和职业素质测评(100分)

第五条  文化素质和职业素质包括学业基本分(考试、考查成绩)、职业技能分和奖惩分三部分(满分为80+10+10

1、学业基本分(考试、考查成绩)指每学年学生各科考核总分(不包括体育课)。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作业等均按一门考试课程计。考查课程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折算。各科考核得分均以未补考前成绩计。

计算办法为:学业基本分=(∑单科成绩×该学科的周课时数)/∑各科周总课时数×80%

2、职业技能分(10分)(超出者以10分计)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训练活动,可加15分。

2)凡获系、校、市、省级以上各类职业技能比赛前三名者,每人按等级加分:系1-3分;校4-6分;市7-9分;省级以上10分。

3)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酌情加2-5分。

3、奖惩分(10分)

1)加分(超出者以10分计)

①有作品在国家、省、地(市)级(有CN刊号)、内部准印刊物上、校级刊物上发表者加10-2分(按等级2分递减)。同一篇文章以最高项计分。

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达标者加48分。(其他系列外语等级考试参照此标准)

③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标者按以下标准加分。计算机专业学生为二级加2分,三级加5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为一级加1分,二级加3分,三级加6分(其他系列计算机等级考试参照此标准)

2)减分

①考试、考查不及格者每一科减3分,挂科减5分,留级减10分。

②考试作弊每一科次可减5-10分,并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③无故旷课一节减1分,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论处。

④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规程造成事故或损坏设备者,可酌情减5-10分。

第四章  身心素质测评(100分)

第六条  身心素质测评分包括体育成绩基本分和平时表现的奖惩分两部分(满分为70+30)。

1、体育成绩基本分(70分)

计算办法为:体育基本分=体育课成绩/本班级最高分×70

2、附加分为30(超出者以30分计),按以下内容加分。

1)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奖者加30分,省级比赛中个人获前六名者,按名次加25-20(按等级1分递减)分,破省高校记录加30分,参赛队员每次加5分。

2)市运动会个人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5(按等级1分递减)分,破市记录加25分,参赛队员每次加3分。

3)校运动会个人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0-5分(按等级1分递减),破记录加12分。

4)凡获校、市、省级以上文艺团体项目比赛前三名者,每人按等级加分:校级432分:市级864分:省级12108分。参加市级比赛者加2分:参加省级比赛者加3分。

5)课外文化活动积极分子可加1-3分。

6)课外体育锻炼积极分子可加1-3分。

3、减分

1)无故不参加校、系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者每次可减5分。

第五章   实施办法

第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非毕业班安排在下学年9月初,毕业班安排在本学年5月份),由下至上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

 1、每学年末由每位学生按测评的办法写出本学年的书面总结,实事求是地填写综合测评的评分表,并出具有关证明。

2、由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及民主选举产生的46位学生代表组成,根据学生综合测评表对每一位同学评分,将去掉最高分、最低分的平均分作为表中“班级评定”栏的得分。该栏作为辅导员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学业基本分由各系教学秘书(干事)负责核算计分。

3、各系政治辅导员应在假期中提出评定意见,并于开学一周内向系务会议汇报评定过程。经系务会议审定和系领导签注意见后的学生素质综合评定分数应及时向全体学生公布。学生对素质综合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公布后一周内向本系或学生工作处申诉,接到申诉后三天内应进行复议。对循私舞弊的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在总分中扣510分,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4、学生综合测评经系审定后,报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综合测评表经系、院盖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5、毕业班毕业学年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应在毕业前完成。

6、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