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理论学习

发布者:信息工程系发布时间:2026-04-09浏览次数:10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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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202641日出版的第7期《求是》杂志);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我们讲宗旨,讲了很多话,但说到底还是为人民服务这句话。我们党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中央的考虑,是要为人民做事。各级干部也不能眼睛总是向上。任何事情都要向上看看,向下看看。要经常问问自己,我们是不是在忙着与党的根本宗旨毫不相关的事情?有没有一心一意在为老百姓做事情?是不是在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而工作?古时候讲,食君之禄,忠君之事。现在就是要服务人民。

概括起来说,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信念坚定,党的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动摇。为民服务,党的干部必须做人民公仆,忠诚于人民,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务实,党的干部必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益求精,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敢于担当,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清正廉洁,党的干部必须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这些说起来大家都明白,但要真正做到就不那么容易了。

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有的领导干部为了捞资本、谋升迁,不惜动用人力物力财力,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的领导干部任人唯亲、任人唯利,甚至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有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为自己和小团体谋取私利,甚至到了欲壑难填、蛇欲吞象的地步,其中的动因不就是一个“私”字吗?有人说,现在不要讲“大公无私”了,因为干部的合理合法利益也要承认,应该是“大公有私”。这是一个谬论!干部合理合法的利益当然要承认,也要保障,但这同私心、私利、私欲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要诚心诚意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如果连这一点都不讲了,我们党还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吗?还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吗?作为共产党员,作为党的干部,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有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才能把群众装在心里,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公仆公仆,一要为公,不能有私心;二要为仆,不能有官气。公仆对人民负责,天经地义。这种关系不能颠倒。任何党员、干部,只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当官做老爷的权力。对这个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向广大党员、干部讲清楚,而且要经常讲、反复讲。

在县委书记这个岗位上,很多人都想干一番事业,这种想法和干劲是必须有的。我当年到了正定,看到老百姓生活比较贫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形,心里很着急,的确有一股激情、一种志向,想尽快改变这种面貌。但是,干事创业一定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工作自觉从人民利益出发,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功成不必在我并不是消极、怠政、不作为,而是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不计较个人功名,追求人民群众的好口碑、历史沉淀之后真正的评价。

考核干部要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既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渠道了解干部,又注重了解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中的表现,既在小事上察德辨才,更在大事上看德识才。要强化分类考核,对资源禀赋、基础水平、发展阶段、主体功能区定位不同的地区在考核内容上要区别对待。对主要领导干部和班子成员、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也应有不同的考核要求,不能搞“上下一般粗”、“左右一个样”。“近水知鱼性,近山识鸟音。”我讲过,要近距离接触干部,看干部对重大问题的思考、对群众的感情、对待名利的态度、为人处世方式、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干部业绩在实践,干部声名在民间。要带上“望远镜”、“显微镜”,对干部近距离接触、多角度考察;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多在乡语口碑中了解干部,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要把研究人和研究事结合起来,避免从抽象到抽象,凭感觉下结论。

干部干事创业要树立正确政绩观,有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发扬钉钉子精神,脚踏实地干。

要践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不做政治麻木、办事糊涂的昏官,不做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懒官,不做推诿扯皮、不思进取的庸官,不做以权谋私、蜕化变质的贪官。

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处理好稳和进、立和破、虚和实、标和本、近和远的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自觉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十一

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切实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十二

各地区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可能,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又抓住短板弱项来重点推进,不能脱离实际硬干,更不要为了出政绩不顾条件什么都想干,最后什么也干不成。

十三

共产党的干部要坚持当“老百姓的官”,把自己也当成老百姓,不要做官当老爷,在这一点上,年轻干部从一开始就要想清楚,而且要终身牢记。年轻干部无论是立身处世还是从政干事,首先要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不断追求“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精神境界。

十四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敌。要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树立正确政绩观,尊重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强化系统思维和科学谋划,多做为民造福的实事好事,杜绝装样子、搞花架子、盲目铺摊子。要落实干部考核、工作检查相关制度,科学评价干部政绩,促进干部更好担当作为。

十五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现在,一些领导干部做事动机并不那么纯正,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有的为了获取升迁资本,重显绩轻潜绩、重面子轻里子,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有的为了迎合上级、讨领导欢心,热衷于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有的为了给自己留名、替自己立碑,喜欢“做秀”而不是“做事”,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有的有了一点成绩,就伸手向组织要回报,如果三五年没有动静就觉得组织上亏待了他。大家一定要牢记创造业绩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真正把心思和精力放在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上。

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我们谋划推进工作,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好事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什么是好事实事,要从群众切身需要来考量,不能主观臆断,不能简单化、片面化。当年,我在地方工作时,针对一些干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群众实际需求的情况专门强调:必须明确好事实事的概念,扶持经济发展,帮助群众富裕起来是好事实事;弘扬社会正气,打击“害群之马”,丰富群众业余生活,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也是好事实事;解决群众衣食住行之苦、生老病死之需,是好事实事;甚至远处僻土深山的群众买不到灯泡、肥皂之类针头线脑的小事,得到我们的关心解决,也是好事实事。我就是要告诉大家:哪里有人民需要,哪里就能做出好事实事,哪里就能创造业绩;业绩好不好,要看群众实际感受,由群众来评判。当时我还强调:有些事情是不是好事实事,不能只看群众眼前的需求,还要看是否会有后遗症,是否会“解决一个问题,留下十个遗憾”。我讲的这些观点,现在也是适用的。

十六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十七

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走那种急就章、竭泽而渔、唯GDP的道路。这就是为什么要树牢新发展理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也就在这里,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

十八

各级领导班子要牢记党和人民嘱托,发扬“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对已有的部署和规划,只要是科学的、切合新的实践要求的、符合人民群众愿望的,就要坚持,一茬接着一茬干,防止换届后容易出现的政绩冲动、盲目蛮干、大干快上以及“换赛道”、“留痕迹”等现象。

十九

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高质量发展,不搞贪大求洋、盲目蛮干、哗众取宠;坚持出实招求实效,不搞华而不实、投机取巧、数据造假;坚持打基础利长远,不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劳民伤财。

二十

领导干部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我们共产党人干事业、创政绩,为的是造福人民,不是为了个人升迁得失。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高质量发展,反对贪大求洋、盲目蛮干;坚持出实招求实效,反对华而不实、数据造假;坚持打基础利长远,反对竭泽而渔、劳民伤财。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要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办法,发挥好指挥棒作用,推动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形成正确工作导向。

二十一

衡量干部业绩好不好,关键要看老百姓口碑好不好。各级领导干部要向谷文昌同志学习,树牢正确政绩观,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真抓实干、久久为功,把丰碑立在人民群众心中。

二十二

着力纠治政绩观偏差。完善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对违规招商引资、搞地方保护、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及时批评纠正,对性质恶劣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三

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政绩既体现在抓发展上,也体现在惠民生、保稳定上;既体现在即期见效的显绩上,也体现在打基础、增后劲、利长远的潜绩上;既体现在解决现实矛盾上,也体现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自觉按规律办事,不在追求政绩上搞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那一套,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让考核指挥棒真正管用。当前,正在按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编制国家和地方“十五五”规划及专项规划。要加强统筹,精简优化交叉重复、缺乏实效的规划编制任务,防止规划过多过滥。所有规划都要实事求是,追求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增长,推动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对于脱离实际急躁冒进、层层加码、乱铺摊子的,要严肃问责。


二十四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实现党的使命任务出发,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看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有没有偏离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没有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有没有游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没有脱离国情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境界,心无旁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二十五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错误政绩观则是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心浮气躁、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留下包袱和隐患,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

二十六

要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自觉在追求政绩上杜绝标新立异、好大喜功、花拳绣腿、劳民伤财、新官不理旧账那一套。同时,要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考评针对性和科学性,防止出现“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

二十七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讲了多年、抓了多年,取得一些成效。但从巡视、督查和查办案件的情况看,政绩观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需要长期不断地抓。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将陆续换届,通过学习教育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十分重要,很有必要。

《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对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工作安排、组织领导等作了明确部署。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党中央领导下,抓好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学习教育作为今年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第一,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提高思想认识。我们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只有不断以良好政绩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造福人民,才能践行好党的宗旨,也才能完成好党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反复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把这个要求一级一级落实下去,没有正确政绩观是做不到的。

大量事实表明,政绩观偏差和错位,会浪费资源、助长形式主义、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最终劳民伤财,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影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如果放任下去,就会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危害十分严重。

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刻认识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要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提高党性觉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整改突出问题。要把正确政绩观树起来、践行好,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切实解决政绩观突出问题。这次学习教育,要紧扣贯彻“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一体推进学查改,把问题查清、找准,精准务实抓整改。要列出问题清单,对标对表、精准画像,能改即改、立行立改,对历史形成、一时难以完全解决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方案,盯住不放,锲而不舍整改到位。

摆问题、查根源、拿处方,要上下联动。要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改起,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好头、作表率,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改。要坚持实事求是,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问题该用什么方法解决就用什么方法解决,不能笼而统之提要求、“一锅煮”。

解决问题必须下真功、使实劲,不能虚以应对走过场。要见事见人、责任到人,敢于动真碰硬,坚持抓典型抓现行抓通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通报、查处,并加强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

第三,认认真真、扎扎实实立好制度规矩。政绩观问题,与权力任性滥用关联度很高,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从这次学习教育查改的问题中发现制度漏洞、短板、弱项,切实把制度规矩补齐立好,把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为了谁干、应当怎样干搞得清清楚楚,并且配套完善问责办法,让制度硬起来,充分发挥引导激励、规范约束作用。考察干部,要看是不是老老实实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既有能力又忠诚老实的人用起来,对投机取巧、四面圆滑、八面玲珑的人决不能用。

领导职位越高,政绩观出问题所产生的危害越大。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防止和克服新官不理旧账、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违背群众意愿不切实际决策、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政策规划“翻烧饼”、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防止“一把手”任性用权、搞朝令夕改。要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

要用好正反两方面典型。正面典型要找准,经得起检验,加强宣传,不要刻意包装。反面典型要区分不同层面和类别,梳理存在的问题和表现,有针对性加以分析,真正发挥警示作用。




《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20263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


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

习近平

实干兴邦,空谈误国。这个道理,我们都要牢记在心。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干实事,敢作为、勇担当,言必信、行必果。

用人得当,就要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对那些勇担当、有本事、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个性鲜明的干部,往往会出现认识不尽一致的情况,组织上一定要为他们说公道话。如何考准考实干部政绩,也是一个难点。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一些干部惯于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然后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屁股烂账,最后官照当照升,不负任何责任。这是不行的。我说过了,对这种问题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

 “为官避事平生耻。”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县一级领导要谋几十万、上百万人的改革发展稳定大计,管千头万绪的事务,这个舞台足够大,刚才你们也说到了,是“芝麻官”千钧担。党把干部放在这样一个岗位上是信任,是重托,要意气风发、满腔热情干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不能干一年、两年、三年还是涛声依旧,全县发展面貌没有变化,每年都是重复昨天的故事。

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既要求干部自觉履行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按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办事,不滥用权力、违纪违法,又对干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广大干部安心、安身、安业,推动广大干部心情舒畅、充满信心,积极作为、敢于担当。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新征程上,不可能都是平坦的大道,我们将会面对许多重大挑战、重大风险、重大阻力、重大矛盾,领导干部必须有强烈的担当精神。领导干部不仅要有担当的宽肩膀,还得有成事的真本领。既要大胆讲政治,又要善于讲政治;既要矢志抓发展,又要善于抓发展;既要勇于抓改革,又要善于抓改革;既要敢于直面矛盾和问题,又要善于化解矛盾和问题;既要有想干事、真干事的自觉,又要有会干事、干成事的本领。

建立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干部干部,要干字当头。这既是职责要求,也是从政本分。前不久,党中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反响很好,要抓好落实。“善用人者,必使有材者竭其力,有识者竭其谋。”对干部最大的激励是正确用人导向,用好一个人能激励一大片。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及时大胆用起来,让干部看到只要真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组织上是不会埋没的。对不作为的干部,坚决果断调下去,不让那些做样子、混日子、要位子的“官油子”得势得利。

干部敢于担当作为,这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党的干部要以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的政治担当,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要在选人用人上体现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奖惩升降的重要标准,把干部干了什么事、干了多少事、干的事组织和群众认不认可作为选拔干部的根本依据,选拔任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组织敢于担当,干部才会有底气。要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探索就有可能失误,做事就有可能出错,洗碗越多摔碗的几率就会越大。我们要正确把握失误的性质和影响,坚持我讲的“三个区分开来”,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必须正确处理干净和担当的关系,决不能把反腐败当成不担当、不作为的借口。只有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才能确保既想干事、能干事,又干成事、不出事。要把干净和担当、勤政和廉政统一起来,勇于挑重担子、啃硬骨头、接烫手山芋。要践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不做政治麻木、办事糊涂的昏官,不做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懒官,不做推诿扯皮、不思进取的庸官,不做以权谋私、蜕化变质的贪官。

现在,在一些党员、干部中,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会担当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做“老好人”、“太平官”、“墙头草”,顾虑“洗碗越多,摔碗越多”,信奉“多栽花少种刺,遇到困难不伸手”,“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只想争功不想揽过,只想出彩不想出力”;有的是“庙里的泥菩萨,经不起风雨”,遇到矛盾惊慌失措,遇见斗争直打摆子。这哪还有共产党人的样子?!不担当不作为,不仅成不了事,而且注定坏事、贻误大事。

温室里长不出参天大树,懈怠者干不成宏图伟业。广大党员、干部要在经风雨、见世面中长才干、壮筋骨,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敢字为先、干字当头,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在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中冲锋在前、建功立业。

十一

担当和作为是一体的,不作为就是不担当,有作为就要有担当。做事总是有风险的,天底下哪有那么多四平八稳、顺风顺水的事。正因为有风险,才需要担当。如果工作都那么好干,谁上去都能干,那还要什么担当呢?事物往往就是这样,越怕事越容易出事,越想绕道走矛盾就越堵着道。相反,只有豁得出去、敢闯敢干,下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决心,真刀真枪干,矛盾和困难才可能得到解决。

十二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十三

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的,不是彼此对立的。严并不是要把大家管死,使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形成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十四

把党的二十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许党、夙夜在公,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敢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善于发现、培养、使用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着力消除妨碍干部担当作为的各种因素,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

十五

党的纪律既有教育约束功能,又有保障激励作用。党的纪律和干事创业是内在统一的。纪律既明确了不能触碰的底线和边界,也为党员、干部干净干事、大胆干事提供了行动准绳。遵规守纪,就会拥有干事创业的充分自由和广阔空间。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树标杆、作示范,不仅要成为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模范,而且要树立鲜明导向,为敢于担当作为者撑腰鼓劲,推动形成锐意进取、奋勇争先的生动局面。

十六

 “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必须以打攻坚战、持久战的决心和恒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以优良作风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要增强作风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突出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的教育引导。要建立健全经常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动真格整改整治,持续释放一抓到底、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要强化监督执纪,抓实党组织日常监督,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顶风违纪的速查严处。要落实作风建设政治责任,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以铁规矩锻造好作风,推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为民造福。

十七

党的自我革命和经济社会发展是紧密相联、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通过党的自我革命,弘扬新风正气、纠治顽瘴痼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凝聚民心民力,就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源源不断注入正能量。

十八

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担重、担难。要正视困难矛盾、风险隐患,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要坚持党性原则,是非分明、敢于斗争,在重大问题、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





《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2026316日出版的第6期《求是》杂志);

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国经略海洋、开发海洋历史悠久,先秦时期就有“煮海为盐”的生产活动,唐宋时期“海上丝绸之路”十分兴盛,明朝郑和七下西洋更是世界航海史上的壮举。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有序开发利用海洋。改革开放后,我国海洋经济进入加快发展期。我对海洋经济发展一直高度关注,在福建工作时提出建设“海上福建”,念好“山海经”;党的十八大以来每次到沿海地区考察,都强调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2024年,我国海洋经济规模达到10.5万亿元,比2012年翻了一番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8%。我国攻克了造船工业皇冠上的“三大明珠”,建成“蛟龙”号、“梦想”号、“深海一号”等国之重器,海洋渔业、海上风电等产业规模位居全球前列。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高效开发利用海洋,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大的思路上,要更加注重创新驱动,尽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海洋科技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更加注重高效协同,坚持陆海统筹、山海联动,增强协同发展合力;更加注重产业更新,推动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海洋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海洋未来产业,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更加注重人海和谐,统筹海洋资源开发和保护,建设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形成人海良性互动的新格局;更加注重合作共赢,主动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共同和平利用海洋能源资源,坚决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具体工作上,要重点抓好6个方面。

第一,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制定出台进一步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编制“十五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加大产业、科技、财税、金融等方面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发展海洋经济。

第二,提高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强化海洋战略科技力量,持续推动建设海洋和极地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培育发展海洋科技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蓝色人才”专项计划。

第三,做强做优做大海洋产业。开展新一轮海洋综合调查。推进重点海域油气勘探开发,推动海上风电规范有序建设,规模化开发潮汐能等海洋能。开展“蓝色种业”创新行动,拓展深远海养殖,发展现代化远洋捕捞。积极发展海洋生物医药、生物制品。打造海洋特色文化和旅游目的地。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强“数字海洋”建设,发展“蓝色金融”,推动海运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加强主要海湾整体规划。有序推进沿海港口群优化整合,支持重点港口绿色化、数智化转型。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第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海洋环境风险源头防范,接续实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推进蓝色海湾、美丽岸滩、和美海岛建设行动。制定差异化用海标准规范,积极推进海域分层立体利用。探索开展海洋碳汇核算。有效应对海水倒灌、海平面上升等自然灾害。

第六,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加强全球海洋科研调查、防灾减灾、蓝色经济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国际港口联盟建设,完善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机制。





习近平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 为山川大地增添锦绣 让中国式现代化底色更加亮丽

习近平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

为山川大地增添锦绣

让中国式现代化底色更加亮丽

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参加


新华社北京330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0日上午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良好生态人人共享,也需要合力共建。要组织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植树造林,为山川大地增添锦绣,让中国式现代化的底色更加亮丽。

首都北京春风和煦、万物生发。上午1040分许,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等集体乘车,来到昌平区百善镇,同干部群众一起参加义务植树。

植树点为规划公园用地,公园建成后将为群众提供生态休闲空间。

看到总书记来了,正在植树的干部群众纷纷热情地向总书记问好。习近平向大家挥手致意,拿起铁锹走向植树现场,同在场的北京市、国家林草局负责同志和干部群众、少先队员一起忙碌起来。

挥锹铲土、培土围堰、提水浇灌……习近平接连种下油松、北京牡丹、榆叶梅、杜仲、元宝枫等多棵树苗。他一边植树,一边询问孩子们的学习生活、劳动锻炼和参加植树情况。习近平强调,青少年像小树苗一样充满活力和希望,要从小树立远大志向,爱知识、爱劳动、爱自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栋梁之材。现场气氛热烈,一派繁忙景象。

习近平同在场的干部群众亲切交谈。他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持续“双增长”,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持续“双缩减”,是全球增绿最多最快的国家,天蓝地绿水清已经成为常态。前不久,我国颁布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筑牢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石。植树造林是美丽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咬定青山不放松,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接力奋进,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扎实做好。

习近平强调,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开展45周年。新形势下推进国土绿化,要更加注重提质、兴业、利民,实现种与管共抓、生态与产业共促、人与自然共生。要统筹利用绿化空间,以地定绿、以水定绿,因地制宜做好增绿文章,宜树则树,宜草则草。要下更大气力加强管护,分区分类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有力有效推进草原保护修复,全面提升林草质量和功能,防火防虫护好绿化成果。要畅通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渠道,壮大林草产业,同步提升经济价值和生态效益。要协同推进城乡绿化美化,见缝插针增加群众身边的绿地,让城乡居民有更多的绿色获得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3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新华社2026-03-06

新华社北京35日电 受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35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说明摘要如下:

一、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不断拓展深化,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首次写入宪法,明确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一)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同心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迫切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着眼“两个大局”,深刻总结国内外民族工作经验教训,深刻洞察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趋势,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推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三)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凝心聚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中华民族大团结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和基础。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明确国家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大政方针和重点任务,从制度上、法律上支持民族地区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扎实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不断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凝聚磅礴力量。

(四)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民族问题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尊严,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

(五)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教育引导各民族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做好民族工作,事关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明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坚定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用法律武器有效防范和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工作过程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成功经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刻领会“两个结合”的重大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十二个必须”要求,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二是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把是否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三是坚持正确把握“四对关系”。坚持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落实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工作原则,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把各民族凝聚起来,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四是坚持依宪立法。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把宪法中有关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规定作为立法的根本依据,将符合新时代新要求的措施机制写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做好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侧重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工作,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于202311月正式启动立法工作。赵乐际委员长两次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立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成立由李鸿忠副委员长任组长,彭清华、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三位副委员长任副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法律草案起草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系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策文件中涉及民族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内容,准确把握立法政治方向。二是全面提炼有关地方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成果,委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对重大课题开展研究,形成相关研究报告和立法资料。三是赴相关地方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深入了解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和立法需求。四是充分吸收立法调研成果,及时与党中央最新精神对标对表,组织力量对草案作反复修改。立法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修改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五是将征求意见稿送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区、市)224家单位,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就一些重点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广泛凝聚共识。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20258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请示。

2025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把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宣示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以及相关主体的职责要求,规定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方面具体举措,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会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5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会后,将草案印发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61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采用了“序言+7章”的体例,共有6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序言。草案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重点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意义;宣示和明确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具体任务和努力方向,对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

(二)关于总体要求和重要原则。草案第一章“总则”全面贯彻、具体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一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草案第一条、第二条)。二是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核心概念(草案第三条、第四条)。三是规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等重要原则(草案第五条至第七条)。四是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作出规定(草案第八条至第十条)。

(三)关于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草案第二章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坚定“五个认同”、树立正确“五观”(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对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明确规定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分别对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公务用语用字、公共场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十五条)。四是对学校教育、理论研究、宣传教育等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机制和载体作出具体规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草案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五是对凝聚港澳台侨等力量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促进交往交流交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草案第三章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定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草案第二十二条)。二是根据党中央最新精神和民族工作实践发展,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规定便利措施、保障举措,有序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草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三是对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草案第四章主要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作出相关规定。一是规定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帮扶协作机制等。同时,明确在制定和实施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时都应当落实“赋予三个意义”的总体要求(草案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二是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安边固边兴边、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草案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

(六)关于保障与监督。草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机制、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写入法律。一是明确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草案第四十一条)。二是明确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各级人大、群团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军队等相关主体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方面的职责要求(草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三是规定干部人才和财政保障措施(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四是规定社会治理机制、风险防范处置、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监督和检察监督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监督机制(草案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五是规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将每年9月第四周确立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六章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针对相关主体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对法律域外适用效力作出规定。(草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

(八)附则。主要规定法律施行日期。(草案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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