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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发布时间:
2015-09-18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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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促进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请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共同遵守。 1.不准违反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违反政务公开原则,搞暗箱操作、私下交易、谋取私利;或索贿、行贿、受贿,渎职枉法。 2.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以及其他形式的娱乐活动;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和宴请。 3.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4.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提拔干部,或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拉帮结派、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5.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教材图书、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或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6.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评先评优等工作。 7.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等利益;或违反科研有关规定,利用职权在他人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8.不准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或越权擅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或违反财务制度将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借公款逾期不还、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或将此类费用转到下属单位或部门报销。 9.不准经商办企业,包括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等亲属在入学、就业、职务晋升、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10.不准参与和支持迷信、赌博、传教信教、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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