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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工作纪律“十不准”

  发布时间: 2015-09-18   信息员:   浏览次数: 432

       为规范学院招投标工作,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特制订学院招投标工作纪律“十不准”,请认真执行。
       1.不准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为不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甚至采取违法议标的方式。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搞暗示等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承揽项目。
       2.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规使用标底、设定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评标标准、违反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违规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3.不准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越权违规审批,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通过暗示、授意、打招呼、指定等方式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搞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向外泄漏标底及与招投标有关的保密信息、帮助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报价以及授意、指使、暗示、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
       5.不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工作流程规定之外的任何活动;不得在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资金拨付、设计施工方案调整、材料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环节上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6.不准索要和接受与工程(项目)建设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礼金、回扣、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住房装修或宴请、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或在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变更工程量,变更规划等;不得违反规定决定施工、监理单位和评估、造价、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
       8.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拖欠工程(项目)款,或擅自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或私设“小金库”。
       9.不准违反规定程序超预算、超中标价和未经审计进行工程决算;或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按规定审计、验收。
       10.不准包庇、袒护违规违纪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学院利益,不公正对待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特殊情况,要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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