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求职创业补贴审核要点

发布者:刘海斌发布时间:2018-04-03浏览次数:276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年审的问题

1)根据文件规定,低保证必须年审,考虑到很多地方2018年度的低保证年审工作尚未开始,因此,若申请学生的低保证2017年度或者2018年度已年审皆可(如发证注册时间是2017年或者2018年的,可以不用提供年审记录)。

2)低保证须复印完整齐全,如毕业生本人姓名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完整的户口簿复印件(含第一页有地址的户主首页)。

3)若毕业生既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同时也是低保家庭的毕业生,因低保材料涉及年审等问题,建议优先以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一项进行申请。

(二)开具低保证明的情况

1)毕业生本人所在家庭实际上目前仍在享受低保,但是,低保证年度动态审核记录上2017年或者2018年未年审,则要提供低保证明原件。

2)毕业生本人所在家庭实际上目前仍在享受低保,但是没有低保证,则要提供低保证明原件。

开具低保证明,若只提供村(乡、镇)开具的低保证明则一律不符合,必须提交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新近开具、加盖公章的毕业生本人家庭目前仍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原件。证明上要有毕业生本人的信息,如果没有要提供完整的户口本复印件;若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村(乡、镇)开具的毕业生本人家庭目前仍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上盖章也认定符合。

低保证明必须写清毕业生所在家庭目前仍在享受低保,或者有诸如“为2018年度低保对象”、“为我县(市、区)低保对象”等此类字眼。低保证明必须是新近开具的,不可用往年的证明。

二、残疾毕业生

残疾毕业生提供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一份。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含生源地助学贷款)

(一)有《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毕业生

有《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毕业生均一律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合同要复印完整,学校须核实合同真实性,学校就业处(或银行)在合同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提供的助学贷款合同必须是毕业生当前学历在学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比如专升本的毕业生,不能提供专科期间的贷款合同;研究生不可提供本科期间的贷款合同(本硕连读、硕博连读除外)。

助学贷款合同末尾贷款银行签章处必须有银行公章。贷款合同不完整的省内生源,如贷款人未签字的、贷款银行未盖章的,都建议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二)无《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毕业生

已经提出申请,但没有《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福建省内生源毕业生,由学校汇总名单,学校开具一份公函和提交无贷款合同的毕业生名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87091629,联系人:林予佳,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6层618室)进行审核确认,除了纸质版的名单,还请报送电子版的名单。届时需提交开具给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函件复印件和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合格名单汇总表原件给我中心。

开具给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函件可参照群共享文件里的函件自行修改,另《福建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中关于无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毕业生审核依据,统一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证明”。

(三)实际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但既无合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无法查询到贷款信息的毕业生

由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无法查询到所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贷款信息(省外生源地贷款),上述毕业生须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原件或生源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原件,贷款证明原件还需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确认后加盖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公章。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提供本人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原件一份或《扶贫手册》复印件(需加盖当地扶贫部门的公章)。

五、特困人员毕业生

提供本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证明原件一份。

注:

1.所有复印件均要加盖各院系或者就业处的公章。

2.出具的学籍证明,如毕业生有入伍,休学等特殊情况需作备注说明。

3.请各校依照上面的审核要点认真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

在上报我中心之前完成补件工作;
      4.今年开始,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将通过福州人事人才补贴管理系统(网址:http://bt.fzrsrc.com/进行申报,各校务必要在4月30日前完成申报并提交纸质材料,届时系统关闭将无法接受申报。(注:操

作说明见群文件的《求职创业补贴系统操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