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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3-17    浏览次数:1534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州市政部有关部门、园区与学院联合制定的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院政校企合作办学工作,不断提高政校企合作办学水平和成效,努力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评审工作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2.系部申报与学院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3.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奖励评审工作组织领导

奖励评审工作在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校企合作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系政校企合作工作奖励申报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考核评审。奖励评审具体方案报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印发,各系根据文件规定及政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自行申报奖励级别(优秀级或良好级),政校企合作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评审,并向领导小组汇报考核评审结果。

三、奖励评审主要内容

政校企合作工作的奖励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共建实训基地、共建专业、共建“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共同开展技术与社会服务等4个一级指标以及8个二级指标和13个三级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奖励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奖励评审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审分数确定奖励等级。奖励等级分为优秀和良好二个等级,考核评审分数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

四、奖励评审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每年5月底前各系根据文件规定及政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自行申报奖励级别(优秀级或良好级),填写申报自评表,并准备好各项佐证材料。

(二)每年6月份政校企合作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根据各系申报自评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在考核评审过程中,考核评审组成员根据《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奖励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的具体要求,通过查阅佐证材料、个别访谈、实地查看、电话咨询等形式,对各系申报自评情况进行审核、评分,确定奖励等级。

(三)考核评审工作结束后,政校企合作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撰写考核评审工作报告,总结各系政校企合作工作特色、亮点和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并向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考核评审结果。

五、奖惩措施

(一)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系即为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先进单位,并由该系推荐2-3家合作企业参评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先进单位,推荐6-8名为政校企合作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含合作企业人员)参评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先进个人。

(二)被确定为良好等级的系可推荐1-2家合作企业参评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先进单位,推荐3-5名为政校企合作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含合作企业人员)参评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先进个人。

(三)被确定优秀等级的系,学院奖励5万元奖金;被确定良好等级的系,学院奖励3万元奖金,经费由政校企合作办学经费列支。该专项奖金由系自行分配,其中60%用于奖励为政校企合作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含合作企业人员),40%用于补充二级管理经费中“校企合作业务费”。

六、本暂行办法由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实施一年后学院将对各系政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办法另定,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将参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奖励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执行。

附件:《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奖励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政校企合作工作奖励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doc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3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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